Table of Contents Table of Contents
Previous Page  25 /218 Next Page
Information
Show Menu
Previous Page 25 /218 Next Page
Page Background

6.

健保法第

45

條及第

72

74

條、健保法施

行細則第

4

條,其他全民健康保險法所

定健保會辦理事項:

健保會為各界代表參與健保事務之溝通

平台,因此健保法明訂與民眾權益相關

之事項,如:醫療特殊材料自付差額項

目、抑制資源不當耗用改善方案、健保

醫療品質資訊公開及醫事服務機構提報

財務報告相關辦法等,須送健保會討

論,以融入各界代表之意見,使政策制

定更符合社會期待。此外,健保會須按

施行細則第

4

條之規範,每年編具年終

業務報告(年報),並對外公開,以讓

外界充分瞭解健保會之運作情形。主要

內容如下:

其他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健保會辦理事項

健保法

45

規範自付差額之醫療特殊材料(下稱特材)項目,須提健保會討論:

1.

健保署對健保給付之特材,得訂定給付上限,並就同功能類別之特材支付同一價格。

2.

保險對象經醫師認定有醫療需要時,得選用健保署訂有給付上限之特材,並自付差

額。

3.

自付差額特材品項,應由其許可證持有者向健保署申請,經同意後,併同實施日期,

提健保會討論,報衛福部核定公告。

健保法

72

規範不當耗用健保醫療資源之改善方案:

為減少無效醫療等不當耗用健保醫療資源之情形,健保署每年度應擬訂抑制資源不當

耗用改善方案,提健保會討論後,報衛福部核定。

健保法

73

規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財務報告應予公開及公開之內涵:

1.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當年領取之健保醫療費用超過一定數額者,應於期限內向健保署

提報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健保業務有關之財務報告,健保署並應予公

開。

2.

上述一定數額、期限、財報提供程序、格式及內容之辦法,由健保署擬訂,提健保

會討論後,報衛福部核定發布。

健保法

74

規範健保署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定期公開之醫療品質資訊:

1.

健保署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定期公開與健保有關之醫療品質資訊。

2.

品質資訊之範圍內容、公開格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健保署擬訂,提健保

會討論後,報衛福部核定發布。

健保法

施行細則

4

健保會應每年編具年終業務報告,並對外公開。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25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