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健保法第
45
條及第
72
∼
74
條、健保法施
行細則第
4
條,其他全民健康保險法所
定健保會辦理事項:
健保會為各界代表參與健保事務之溝通
平台,因此健保法明訂與民眾權益相關
之事項,如:醫療特殊材料自付差額項
目、抑制資源不當耗用改善方案、健保
醫療品質資訊公開及醫事服務機構提報
財務報告相關辦法等,須送健保會討
論,以融入各界代表之意見,使政策制
定更符合社會期待。此外,健保會須按
施行細則第
4
條之規範,每年編具年終
業務報告(年報),並對外公開,以讓
外界充分瞭解健保會之運作情形。主要
內容如下:
其他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健保會辦理事項
健保法
第
45
條
規範自付差額之醫療特殊材料(下稱特材)項目,須提健保會討論:
1.
健保署對健保給付之特材,得訂定給付上限,並就同功能類別之特材支付同一價格。
2.
保險對象經醫師認定有醫療需要時,得選用健保署訂有給付上限之特材,並自付差
額。
3.
自付差額特材品項,應由其許可證持有者向健保署申請,經同意後,併同實施日期,
提健保會討論,報衛福部核定公告。
健保法
第
72
條
規範不當耗用健保醫療資源之改善方案:
為減少無效醫療等不當耗用健保醫療資源之情形,健保署每年度應擬訂抑制資源不當
耗用改善方案,提健保會討論後,報衛福部核定。
健保法
第
73
條
規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財務報告應予公開及公開之內涵:
1.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當年領取之健保醫療費用超過一定數額者,應於期限內向健保署
提報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健保業務有關之財務報告,健保署並應予公
開。
2.
上述一定數額、期限、財報提供程序、格式及內容之辦法,由健保署擬訂,提健保
會討論後,報衛福部核定發布。
健保法
第
74
條
規範健保署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定期公開之醫療品質資訊:
1.
健保署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定期公開與健保有關之醫療品質資訊。
2.
品質資訊之範圍內容、公開格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健保署擬訂,提健保
會討論後,報衛福部核定發布。
健保法
施行細則
第
4
條
健保會應每年編具年終業務報告,並對外公開。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25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