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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議決方式

健保會被賦予的各項法定任務,性質不盡相

同,因此組成及議事辦法對其議決方式各有不同

規範:

(一)總額對等協議訂定及分配事項

應以商議方式達成各項協定,未能

於法定期限達成總額及其分配方式之協定

時,需分別就保險付費者代表之委員、醫

事服務提供者代表之委員建議方案當中各

1

案,報衛福部決定。而鑑於買賣雙方

的內部意見整合或不容易,所以個別委員

對建議方案有不同意見時,亦得提出不同

意之意見書,由健保會併送衛福部。

(二)保險費率與保險給付範圍之審議、保險政

策與法規之研究諮詢、其他有關保險業務

之監理等事項

應經出席委員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行

之。健保會成立以來,法定業務之相關議

案均經充分溝通,努力尋求共識,避免動

用表決。

四、

106

年度工作計畫

健保會為能在法定期限內,完成被交付的

法定任務,在年度一開始,即訂定該年度工作計

畫,供相關單位依循辦理,期能共同合作,順利

推動健保的重要事務。

年度工作計畫主要依據健保法及其施行細

則所定法定事項,及歷次委員會議決議(定)事

項,並配合實務作業,就監理業務、總額協定、

費率審議、保險給付及其他應討論之法定事項進

行安排。

106

年度工作計畫如附件。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27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