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健保法第
60
條,年度總額之諮詢事項:
明訂衛福部擬訂年度總額範圍之諮詢程
序,主要內容如下:
4.
健保法第
61
條,總額之對等協議訂定及
分配:
明訂年度總額及其分配之協定程序,主
要內容如下:
5.
健保法施行細則第
2
∼
3
條,其他有關保
險業務之監理事項:
為對健保署之業務進行常態性監理,於
施行細則第
2
、
3
條規範該署應按月將相
關書表,以及於年終時編具總報告、年
度預算、年終決算報告,報衛福部,並
送健保會備查。主要內容如下:
年度總額之諮詢事項
衛福部於年度開始
6
個月前擬訂年度總額範圍,經諮詢健保會後,報行政院核定。
總額之對等協議訂定及分配
健保會應於年度開始
3
個月前,在行政院核定之總額範圍內,協議訂定健保總額及其分配方
式,報衛福部核定;不能於期限內協議訂定時,由衛福部決定。
組織與任務
24
第二章
中華民國
106
年
全民健康保險會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