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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專家諮詢會議之建議修正草案,並進行

委員意見調查

健保會幕僚參酌專家學者提出之諸

多寶貴建議,研擬適用範圍與動支程序之

修正條文,並於

106

4

7

日徵詢委員意

見,調查結果,計

33

位委員回覆,回覆率

94%

11

個問項,每一題均有

27

位以上

的委員勾選「同意修正」,同意率達

81%

以上。調查結果及委員意見納為修正草案

參據。

(三)修正草案提委員會議議定

106

4

月委員會議討論「『其他預

期政策改變及調節非預期風險所需經費』

項目之適用範圍與動支程序」修正草案,

修正重點如下:

1.

動支程序名稱依研修後之適用範圍,修

正為「『調節非預期風險及其他非預期

政策改變所需經費』項目之適用範圍與

動支程序」。

2.

明定適用範圍之涵蓋項目:

(1)

包含:「非預期風險」、「其他非預

期政策改變」。

(2)

「非預期風險」:包含「具傳染性疾

病異常流行」、「非天災所致之大型

事件」,並排除依其他法令由各級政

府負擔之項目。

(3)

「其他非預期政策改變」:須經衛福

部交議,並排除「協商時已於總額架

構、通則、涵蓋範圍納入考量之項目

(包含醫療服務成本及人口因素、協

商因素成長率及專款項目等)」。

3.

依「非預期風險」事件之屬性,分別訂

定適用指標:

(1)

原指標

(1)

(平均點值下降達一定幅

度指標)及指標

(2)

(醫療費用點數

成長達一定幅度指標),適用於「具

傳染性疾病異常流行」;若疾病流行

具有地區性,則可適用受影響之健保

分區。

(2)

原指標

(3)

(事件發生後醫療費用達

該區預算一定比例指標),適用於

「非天災所致之大型事件」。

4.

維持原指標閾值:原指標閾值即能反映

需求,且已增列健保分區之適用,爰維

持原閾值。

5.

本項經費刪除「新增醫藥分業地區增

加之藥品調劑費」,並自

107

年度總額

起,於「其他預算」單獨編列專款項目

支應。

修正後之「『調節非預期風險及其他

非預期政策改變所需經費』項目之適用範

圍與動支程序」如附件二。

二、全民健保財務平衡及收支連動機制

健保會為建立以科學數據為基礎且不受外力

干擾之審議機制,於

104

11

月份委員會議,集

委員之智慧,依健保法第

78

條規定,研訂「全民

健保財務平衡及收支連動機制」如下:

健保會協定次年度(下稱當年)總額後,健

保署應以高、中、低三種方式推估保險收入與成

本,並依下列原則研提保險費率調整方案送健保

會審議。

中華民國

106

全民健康保險會年報

118

第四章

研究發展及專題研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