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專家諮詢會議之建議修正草案,並進行
委員意見調查
健保會幕僚參酌專家學者提出之諸
多寶貴建議,研擬適用範圍與動支程序之
修正條文,並於
106
年
4
月
7
日徵詢委員意
見,調查結果,計
33
位委員回覆,回覆率
達
94%
。
11
個問項,每一題均有
27
位以上
的委員勾選「同意修正」,同意率達
81%
以上。調查結果及委員意見納為修正草案
參據。
(三)修正草案提委員會議議定
於
106
年
4
月委員會議討論「『其他預
期政策改變及調節非預期風險所需經費』
項目之適用範圍與動支程序」修正草案,
修正重點如下:
1.
動支程序名稱依研修後之適用範圍,修
正為「『調節非預期風險及其他非預期
政策改變所需經費』項目之適用範圍與
動支程序」。
2.
明定適用範圍之涵蓋項目:
(1)
包含:「非預期風險」、「其他非預
期政策改變」。
(2)
「非預期風險」:包含「具傳染性疾
病異常流行」、「非天災所致之大型
事件」,並排除依其他法令由各級政
府負擔之項目。
(3)
「其他非預期政策改變」:須經衛福
部交議,並排除「協商時已於總額架
構、通則、涵蓋範圍納入考量之項目
(包含醫療服務成本及人口因素、協
商因素成長率及專款項目等)」。
3.
依「非預期風險」事件之屬性,分別訂
定適用指標:
(1)
原指標
(1)
(平均點值下降達一定幅
度指標)及指標
(2)
(醫療費用點數
成長達一定幅度指標),適用於「具
傳染性疾病異常流行」;若疾病流行
具有地區性,則可適用受影響之健保
分區。
(2)
原指標
(3)
(事件發生後醫療費用達
該區預算一定比例指標),適用於
「非天災所致之大型事件」。
4.
維持原指標閾值:原指標閾值即能反映
需求,且已增列健保分區之適用,爰維
持原閾值。
5.
本項經費刪除「新增醫藥分業地區增
加之藥品調劑費」,並自
107
年度總額
起,於「其他預算」單獨編列專款項目
支應。
修正後之「『調節非預期風險及其他
非預期政策改變所需經費』項目之適用範
圍與動支程序」如附件二。
二、全民健保財務平衡及收支連動機制
健保會為建立以科學數據為基礎且不受外力
干擾之審議機制,於
104
年
11
月份委員會議,集
委員之智慧,依健保法第
78
條規定,研訂「全民
健保財務平衡及收支連動機制」如下:
健保會協定次年度(下稱當年)總額後,健
保署應以高、中、低三種方式推估保險收入與成
本,並依下列原則研提保險費率調整方案送健保
會審議。
中華民國
106
年
全民健康保險會年報
118
第四章
研究發展及專題研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