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專題研討
依據
105
年度委員會議之決議,須就年度總
額「其他預算」項下之「『調節非預期風險及其
他非預期政策改變所需經費』項目之適用範圍與
動支程序」,及健保會於
104
年建立之「全民健
保財務平衡及收支連動機制」進行修正,為使所
訂內容更為周延,乃召開專家諮詢會議,並綜整
其意見後,提委員會議討論。茲將上開兩項專案
之研修過程與結果,說明如下:
一、研修「調節非預期風險及其他非預期政
策改變所需經費」項目之適用範圍與動
支程序
為因應年度中突發不可預期事件發生之醫療
費用,歷年於協商年度健保總額時,均於「其他
預算」編列「其他預期政策改變及調節非預期風
險所需經費」項目,各年經費均為
10
億元,健保
會並針對該經費可否動支訂定其適用範圍與動支
程序之規定。
103
年及
104
年之高雄石化氣爆事件
及八仙樂園粉塵暴燃事件,即動用本項經費以支
應該非預期風險所需費用。
歷次委員會議於討論可否動支上開款項時,
委員對於動支程序與評估指標有不同看法,尤其
針對評估指標之閾值是否過於嚴格或寬鬆,意見
不一,乃於
105
年
5
月份委員會議決議:「於
106
年度總額實施前,檢討動支程序與評估指標」。
幕僚乃依之以問卷方式調查委員意見,綜整後掣
案提
106
年
2
月份委員會議討論,決議:「為求慎
重,本案緩議。請健保署及本會幕僚提供相關背
景說明及確實分析資料,於徵詢、凝聚委員共識
後,再提會討論」,為釐清相關背景及聽取學者
對於適用範圍、動支程序、評估指標等之建議,
乃先召開專家諮詢會議,依諮詢結論再調查委員
意見後,終於
106
年
4
月份委員會議定案,相關過
程及結果如下:
(一)召開專家諮詢會議
健保會幕僚依循上開委員會議決議,
洽請健保署提供相關背景資料,並就過去
曾發生事件與資料,搭配點值、點數之變
動進行分析後,於
106
年
3
月
20
日召開專家
學者諮詢會議,提供修正建議如下:
1.
修訂適用範圍涵蓋項目:本項經費屬
「救急」性質,適用範圍應予嚴謹,
且不宜支用經常性用途。建議原適用
範圍「非預期風險」維持;另考量
「可預期政策」於協商時即應納入,
爰將「其他預期政策改變」修正為
「其他非預期政策改變」,排除協商
時已納入考量之項目。
2.
依事件屬性訂定適用指標:區分為「具
傳染性疾病異常流行」、「屬非天災
所致之大型事件」,並分別訂定適合指
標與建議閾值;若屬疾病異常流行之事
件,考量其具有地區性,則可適用受影
響之健保分區。
3.
維持原指標閾值:就原閾值、健保署及
醫界建議之四種閾值,搭配歷史事件,
檢視達標情形,考量原指標閾值即能反
映需求,且已增列健保分區之適用,爰
建議維持原指標閾值。
4.
考量「新增醫藥分業地區增加之藥品調
劑費」屬例行性項目,不適用本項動支
條件,建議刪除。
117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