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公平現象仍將延續;建議各部門總額
的
R
值(校正風險後保險對象人數)應
持續推進。
2.
其他國家均有以事前或事後進行跨區就
醫預算調整或撥補之機制;考量預算分
配之合理性,中醫總額部門也應針對跨
區就醫有預算撥補機制。
3.
多數國家分配地區預算所引用之資料多
為近期,建議
S
值可從總額開辦前
1
年各
地區保險對象實際發生醫療費用,改為
較新年度資料(如
n
+
1
年之
S
值採
n
-
1
年資料)。
4.
建議未來可參考其他國家將罹病狀
態、社經特性與未被滿足的醫療需
求,納入分配參數;並將公平性指標
列為監理指標。
本研究成果,業請計畫主持人於健保會
106
年
7
月份委員會議報告,委員提供諸多寶貴意
見,包括:建議研議更精準的醫療費用預估公
式、對模型的預測需考量臺灣特殊的背景與制
度;並請衛福部與健保署整合各項資源,了解民
眾未被滿足的醫療需求,納入中長期規劃及總額
分配考量之參數。成果報告並函送各總額部門相
關團體、健保署、社保司參考,作為未來各總額
部門研修、討論地區預算分配方式之參據。
二、建立監理指標與健保效能之關連性評析
(研究期程:
106.5.3
~
107.2.2
)
健保會於
103
年建置「全民健康保險業務監
理架構與指標」,請健保署依時程定期提報
5
大
構面、
27
項指標之監測結果,並依
105
年
8
月份委
員會議(
105.8.26
)決議,辦理本計畫,就監理
指標之增修進行整體檢討。
本計畫主要透過論壇方式,諮詢各領域專家
學者意見,檢視指標之合理性及妥適性,並研提
監理指標之具體增修建議,及剖析
105
年「全民
健康保險年度監測結果報告書」,俾健保會所建
置之監理架構與指標能更貼近業務所需、與時
俱進。
研究團隊除以研訂適中的指標數作為基本
考量外,並參據下列九項原則,研擬初步建議草
案,提報論壇諮詢與會專家及健保會委員提供專
業與實務意見:
(一)歷次健保會委員會議審議監理指標或對健
保署提報之指標監測結果表達之意見較具
共識者。
(二)指標為健保各權益關係人所關切。
(三)指標數值取得之難度不高,且在各年度結
束後半年內可取得。
(四)指標之正確性可靠(即信度良好)。
(五)指標可以相當程度反應健保之行政效能,
及對醫事服務機構提供之醫療照護管理之
成效(即效度良好)。
(六)避免與衛生福利部所屬單位或機關、構
(如:醫院評鑑、品質資訊公開指標等)
監控之各類指標重複。
(七)重點納入持續性或階段性主要健保政策之
指標。
(八)對指標數值未盡理想者,依健保署權責
(如支付制度之變革等)有相當著力之
空間。
115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