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
「調節非預期風險及其他非預期政策改變所需經費」項目
之適用範圍與動支程序
100.12.9
費協會第
178
次委員會議通過
103.11.28
健保會第
1
屆
103
年第
11
次委員會議修正
106.4.28
健保會第
3
屆
106
年第
3
次委員會議修正
一、適用範圍:
(一)屬「非預期風險」:
1.
年度中發生全國(或特定區)之其他不可預期因素,如具傳染性疾病異常流行、非天災所致
之大型事件等突發性特殊情況,致使民眾醫療需求大幅上升,對該部門整體醫療費用造成顯
著影響。
2.
應排除依其他法令由各級政府負擔之醫療服務項目。
(二)屬「其他非預期政策改變」:
1.
年度中非預期之全民健康保險法(下稱健保法)及相關政策修訂,其新增費用不在協定時的
各部門總額涵蓋範圍,且須經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交議。
2.
應排除「協商時已於總額架構、通則、涵蓋範圍納入考量之項目(包含醫療服務成本及人口
因素、協商因素成長率及專款項目等)」
(註)
二、動支程序:
(一)屬「非預期風險」:
1.
提案前評估:
由受影響之總額部門與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於提案前共同完成評估,確定對總額
影響顯著,其影響不可歸責於該總額部門。
依非預期風險事件之屬性,其適用情況及評估指標如下:
(1)
具傳染性疾病異常流行(排除依其他法令應由各級政府負擔之醫療服務項目),致使總額
部門全區,單一季別之預估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①平均點值在
0.9
以下,且較去年同季點值下降幅度>
5%
以上。
②一般服務之醫療費用點數成長率>(當年度醫療服務成本及人口因素成長率+
5%
)
以上。
中華民國
106
年
全民健康保險會年報
124
第四章
研究發展及專題研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