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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全民健保財務平衡及收支連動機制」費率調升試算方案

(調降機制比照)

試算方案

方案

A

(現制)

方案

B

(健保署

105.11

方案)

方案

C

(專家會議再修

正案,

2

年平衡)

方案

D

(參考專家會

議再修正案酌

%

2

年平衡)

方案

E

(參考專家會

議再修正案酌

%

3

年平衡)

方案

F

(以

2

年為調

整週期)

費率調升

啟動條件

當年年底安全

準備餘額不足

1.5

個 月 保 險

給付支出。

1.

當年保險成

本超出保險

收入之

5%

2.

當年年底安

全準備餘額

不 足

2

個 月

保險給付支

出。

1.

當年起

2

年收

支平衡費率超

出現行費率之

5%

;或

2.

當年起

2

年保

險成本合計超

出保險收入合

計之

5%

;或

3.

當年年底安全

準備餘額不足

2

個月保險給

付支出。

1.

當年起

2

年收

支平衡費率超

出現行費率之

10%

;或

2.

當年起

2

年保

險成本合計超

出保險收入合

計之

10%

;或

3.

當年年底安全

準備餘額不足

2

個月保險給

付支出。

1.

當年起

3

年收

支平衡費率超

出現行費率之

10%

;或

2.

當年起

3

年保

險成本合計超

出保險收入合

計之

10%

;或

3.

當年年底安全

準備餘額不足

2

個月保險給

付支出。

2

年依當年

2

年收支平

衡費率調整,

適用

2

年。

當年起(含)

2

年年底至

少 維 持(

1

1.5

2

2.5

個月保險給付

支出為原則。

調整方式

其調升以當年

起(含)第

2

年年底可維持

2

個月保險給

付支出之金額

計算為原則。

其調升以當年

收支平衡費率

及當年年底安

全準備餘額維

持至少

2

個月

保險給付支出

之金額計算為

原則。

費率調升以當年

2

年收支平衡

費率,及當年起

(含)第

2

年年

底至少維持(

1

1.5

2

2.5

)個

月保險給付支出

為原則。

費率調升以當年

2

年收支平衡

費率,及當年起

(含)第

2

年年

底至少維持(

1

1.5

2

2.5

)個

月保險給付支出

為原則。

費率調升以當年

3

年收支平衡

費率,及當年起

(含)第

2

年年

底至少維持(

1

1.5

2

2.5

)個

月保險給付支出

為原則。

中華民國

106

全民健康保險會年報

126

第四章

研究發展及專題研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