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三
「全民健保財務平衡及收支連動機制」費率調升試算方案
(調降機制比照)
試算方案
方案
A
(現制)
方案
B
(健保署
105.11
方案)
方案
C
(專家會議再修
正案,
2
年平衡)
方案
D
(參考專家會
議再修正案酌
增
%
,
2
年平衡)
方案
E
(參考專家會
議再修正案酌
增
%
,
3
年平衡)
方案
F
(以
2
年為調
整週期)
費率調升
啟動條件
當年年底安全
準備餘額不足
1.5
個 月 保 險
給付支出。
1.
當年保險成
本超出保險
收入之
5%
;
或
2.
當年年底安
全準備餘額
不 足
2
個 月
保險給付支
出。
1.
當年起
2
年收
支平衡費率超
出現行費率之
5%
;或
2.
當年起
2
年保
險成本合計超
出保險收入合
計之
5%
;或
3.
當年年底安全
準備餘額不足
2
個月保險給
付支出。
1.
當年起
2
年收
支平衡費率超
出現行費率之
10%
;或
2.
當年起
2
年保
險成本合計超
出保險收入合
計之
10%
;或
3.
當年年底安全
準備餘額不足
2
個月保險給
付支出。
1.
當年起
3
年收
支平衡費率超
出現行費率之
10%
;或
2.
當年起
3
年保
險成本合計超
出保險收入合
計之
10%
;或
3.
當年年底安全
準備餘額不足
2
個月保險給
付支出。
每
2
年依當年
起
2
年收支平
衡費率調整,
適用
2
年。
當年起(含)
第
2
年年底至
少 維 持(
1
、
1.5
、
2
、
2.5
)
個月保險給付
支出為原則。
調整方式
其調升以當年
起(含)第
2
年年底可維持
2
個月保險給
付支出之金額
計算為原則。
其調升以當年
收支平衡費率
及當年年底安
全準備餘額維
持至少
2
個月
保險給付支出
之金額計算為
原則。
費率調升以當年
起
2
年收支平衡
費率,及當年起
(含)第
2
年年
底至少維持(
1
、
1.5
、
2
、
2.5
)個
月保險給付支出
為原則。
費率調升以當年
起
2
年收支平衡
費率,及當年起
(含)第
2
年年
底至少維持(
1
、
1.5
、
2
、
2.5
)個
月保險給付支出
為原則。
費率調升以當年
起
3
年收支平衡
費率,及當年起
(含)第
2
年年
底至少維持(
1
、
1.5
、
2
、
2.5
)個
月保險給付支出
為原則。
中華民國
106
年
全民健康保險會年報
126
第四章
研究發展及專題研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