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該疾病異常流行具有地區性差別,則適用受影響之健保分區;閾值同上。
(2)
屬非天災所致之大型事件(為非屬健保法第
52
條事件,並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案件),且該
事件發生後,前
2
個月之預估醫療費用達該地區當年季平均總額預算之
0.3%
以上。
2.
提案及議定:
由健保署或本會委員提案,並提供前述評估資料與相關數據(含不可歸責於總額部門之評估
資料),供本會討論議定。
3.
核定與執行:
由健保署依本會之議定結果,報請衛福部核定後,會同相關總額部門討論執行細節及結算事
宜,並於費用結算後,向本會提報執行結果。
(二)屬「其他非預期政策改變」:
1.
提案及議定:
依適用範圍,於衛福部交議後,由健保署提案至本會討論議定;提案內容,應包括政策實施
日期及方式、預估經費需求及預期效益等。
2.
核定與執行:
由健保署依本會之議定結果,報請衛福部核定後,會同相關總額部門討論執行細節及結算事
宜,並於費用結算後,向本會提報執行結果。
註:
1.
年度總額協商前,衛福部會提出該年度總額之協商政策方向,若屬「可預期」之政策改變,於協商時即應納入考量,
爰修訂為僅適用年度中「非預期」之全民健康保險法及相關政策修訂。因政策、法規屬主管機關權責,爰須經衛福
部交議,健保署據以提案。
2.
歷年健保會訂有下列總額協商通則;另健保署會同各總額部門擬訂專款計畫或方案時,對於超過預算部分,係以浮
動點值方式處理。
(1)
專款專用項目:回歸原協定意旨,採零基預算直接協定預算額度,且其款項不得以任何理由流出,實施成效納
入下年度總額協商考量。
(2)
其他預算:除總額協商已議定事項外,各項目之預算不得相互流用。
(3)
其他原則:醫療費用總額經衛福部核定後,對已協定各項目金額之增減應正式提案,在本會議決前,並應再經
總額部門與付費者代表協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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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