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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修訂現有的醫療服務給付項目

及支付標準共

263

項,包括調升

206

醫療服務的點數,例如西醫基本診療之

門診及住院診察費、特定診療之復健治

療、手術,牙醫門診診察費、中醫藥

費,以及論病例計酬項目之一般外科、

耳鼻喉科、泌尿科及眼科費用等,並放

寬「血漿置換術」適應症、「骨盆檢

查費」治療規範,及提升

16

項眼科手

術診療之兒童加成項目、

75

歲以上患

者不限科別各項診療費依表訂點數加計

7.5%

等;此外,配合國內執行器官移

植現況,將原內含於器官摘取之器官保

存液改列至器官移植支付點數,並調整

器官移植支付點數,期望透過支付標準

之修訂,使醫療院所獲得合理支付、提

升民眾照護的品質。

二、審議保險不給付項目

為讓民眾對其可得的醫療服務得以預見,

健保法將所有的給付項目,都正面表列於「醫

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及「藥物給付

項目及支付標準」;而「不給付項目」則於第

51

條規範,其中第

1

款至第

11

款明訂健保不給

付範圍,第

12

款則賦予健保署擬訂不予給付

診療服務與藥物項目的權限,並須經健保會審

議,報衛福部核定公告的程序。

105

年健保署

依第

12

款提健保會審議的事項,及藉此審議

案釐清相關規定之說明如下:

(一)「愛滋病感染者自確診開始服藥

2

年內

之治療費用」列屬非健保給付範圍

愛滋病感染者的治療費用,過去

係由疾病管制署(下稱疾管署)全額補

助。惟依

104

2

4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之「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

者權益保障條例」,健保給付的起始時

點為「自確診開始服藥

2

年後之保險對

象」,至於自確診開始服藥

2

年內之費

用,仍由疾管署的公務預算補助。該署

基於財政資源有限,於

104

12

14

修正發布「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治

療費用補助辦法」,規範自確診開始服

2

年內之愛滋病治療費用」之補助對

象為「有戶籍國民」,導致「外籍保險

對象」自確診開始

2

年內之愛滋病治療

費用,因無公務預算補助,而須由健保

給付。

健保署考量該補助辦法修正後,保

險對象將因有無戶籍而有不同的給付待

遇,保險對象若為有戶籍者,其服藥

2

年後健保才開始給付,而保險對象若為

外籍感染者,自確診服藥健保即開始給

付,致衍生公平性問題。基於給付平等

原則,健保署乃依健保法第

51

條第

12

款規定,將「保險對象自確診開始服藥

2

年內之愛滋病治療費用,列為非屬本

保險給付範圍」案,提請健保會審議。

該案經提

1

月份委員會議討論,多

數委員認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

73

2016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