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修訂現有的醫療服務給付項目
及支付標準共
263
項,包括調升
206
項
醫療服務的點數,例如西醫基本診療之
門診及住院診察費、特定診療之復健治
療、手術,牙醫門診診察費、中醫藥
費,以及論病例計酬項目之一般外科、
耳鼻喉科、泌尿科及眼科費用等,並放
寬「血漿置換術」適應症、「骨盆檢
查費」治療規範,及提升
16
項眼科手
術診療之兒童加成項目、
75
歲以上患
者不限科別各項診療費依表訂點數加計
7.5%
等;此外,配合國內執行器官移
植現況,將原內含於器官摘取之器官保
存液改列至器官移植支付點數,並調整
器官移植支付點數,期望透過支付標準
之修訂,使醫療院所獲得合理支付、提
升民眾照護的品質。
二、審議保險不給付項目
為讓民眾對其可得的醫療服務得以預見,
健保法將所有的給付項目,都正面表列於「醫
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及「藥物給付
項目及支付標準」;而「不給付項目」則於第
51
條規範,其中第
1
款至第
11
款明訂健保不給
付範圍,第
12
款則賦予健保署擬訂不予給付
診療服務與藥物項目的權限,並須經健保會審
議,報衛福部核定公告的程序。
105
年健保署
依第
12
款提健保會審議的事項,及藉此審議
案釐清相關規定之說明如下:
(一)「愛滋病感染者自確診開始服藥
2
年內
之治療費用」列屬非健保給付範圍
愛滋病感染者的治療費用,過去
係由疾病管制署(下稱疾管署)全額補
助。惟依
104
年
2
月
4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之「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
者權益保障條例」,健保給付的起始時
點為「自確診開始服藥
2
年後之保險對
象」,至於自確診開始服藥
2
年內之費
用,仍由疾管署的公務預算補助。該署
基於財政資源有限,於
104
年
12
月
14
日
修正發布「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治
療費用補助辦法」,規範自確診開始服
藥
2
年內之愛滋病治療費用」之補助對
象為「有戶籍國民」,導致「外籍保險
對象」自確診開始
2
年內之愛滋病治療
費用,因無公務預算補助,而須由健保
給付。
健保署考量該補助辦法修正後,保
險對象將因有無戶籍而有不同的給付待
遇,保險對象若為有戶籍者,其服藥
2
年後健保才開始給付,而保險對象若為
外籍感染者,自確診服藥健保即開始給
付,致衍生公平性問題。基於給付平等
原則,健保署乃依健保法第
51
條第
12
款規定,將「保險對象自確診開始服藥
2
年內之愛滋病治療費用,列為非屬本
保險給付範圍」案,提請健保會審議。
該案經提
1
月份委員會議討論,多
數委員認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
73
2016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