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
健保會
健保署
健保署
擬訂年度總額範圍
針對涉及財務平衡者,應預為
安置調整給付項目所需財源
協議訂定年度總額
依政策目標及健保署或各
總額部門所擬給付項目調
整方案,進行協定分配
編列「新醫療科技」項目
預算
交付健保會協定年度
總額及其分配方式
應交付供協商遵循之具體明確
給付項目調整政策
給付相關計畫執行結果之檢討
定期提報「新醫療科技」
執行情形及財務影響
執行成果納入次年度總額
協商參考
1
|
7
月
8
|
9
月
依總額核(協)定事項,落實
與管控給付項目之調整
下年度
保險人研提年度給付
項目調整方案
涉及財務平衡者,應整體規劃
方案(草案)內容及預估所須
經費
圖
3-12
年度總額對給付項目調整之處理原則與流程
68
中華民國
105年版
全民健康保險會年報
第三章 105年度重點業務及執行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