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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

健保會

健保署

健保署

擬訂年度總額範圍

針對涉及財務平衡者,應預為

安置調整給付項目所需財源

協議訂定年度總額

依政策目標及健保署或各

總額部門所擬給付項目調

整方案,進行協定分配

編列「新醫療科技」項目

預算

交付健保會協定年度

總額及其分配方式

應交付供協商遵循之具體明確

給付項目調整政策

給付相關計畫執行結果之檢討

定期提報「新醫療科技」

執行情形及財務影響

執行成果納入次年度總額

協商參考

1

7

8

9

依總額核(協)定事項,落實

與管控給付項目之調整

下年度

保險人研提年度給付

項目調整方案

涉及財務平衡者,應整體規劃

方案(草案)內容及預估所須

經費

3-12

 年度總額對給付項目調整之處理原則與流程

68

中華民國

105年版

全民健康保險會年報

第三章 105年度重點業務及執行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