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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策擬定

衛福部擬訂總額範圍,

諮詢健保會意見後

,報

行政院核定 (

3-6

月)

健保會協商各

部門總額地區

預算分配(每

10-11

月)

3.

協商

2.

評核與檢討

健保會進行前一

年度執行結果評

核會議(

7

月)

健保會於行政

院核定之總額

範圍內協商各

部門總額(每

8-9

月)

5.

執行

健保署依協(決)

定結果,與各總額

部門研訂各項計畫

方案與推動(

11

至次年)

4.

核定

衛福部依健

保會協定情

形,核定或

決定(每年

12

月)

年度總額擬訂程序,依健保法第

60

條及

61

條規定,由衛福部(主管機關)於年度開

6

個月前,擬訂本保險每年度醫療給付費用

總額,經諮詢健保會後,報行政院核定。健保

會應於各年度開始

3

個月前,在行政院核定之

醫療給付費用總額範圍內,協議訂定本保險之

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及其分配方式(包含各部門

總額成長率,及分配至各健保分區的地區預

算),報衛福部核定;不能於期限內協議訂定

時,則由衛福部政策決定,年度總額擬訂流程

如圖

3-1

第一節  協定及分配年度總額,宏

觀調控醫療資源

業務現況

全民健保於

87

7

月、

89

7

月、

90

7

91

7

月陸續開辦牙醫門診、中醫門診、西

醫基層及醫院總額(各部門總額)支付制度,

由保險付費者與醫事服務提供者預先規劃及協

商下年度醫療費用總額及其分配,透過規劃式

的預算,引導資源合理配置及提升服務效率,

並控制總體的醫療費用成長於合理範圍內。

第三章 105年度重點業務及執行成果

3-1

 年度總額擬訂流程

34

中華民國

105年版

全民健康保險會年報

第三章 105年度重點業務及執行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