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政策擬定
衛福部擬訂總額範圍,
諮詢健保會意見後
,報
行政院核定 (
3-6
月)
健保會協商各
部門總額地區
預算分配(每
年
10-11
月)
3.
協商
2.
評核與檢討
健保會進行前一
年度執行結果評
核會議(
7
月)
健保會於行政
院核定之總額
範圍內協商各
部門總額(每
年
8-9
月)
5.
執行
健保署依協(決)
定結果,與各總額
部門研訂各項計畫
方案與推動(
11
月
至次年)
4.
核定
衛福部依健
保會協定情
形,核定或
決定(每年
12
月)
年度總額擬訂程序,依健保法第
60
條及
61
條規定,由衛福部(主管機關)於年度開
始
6
個月前,擬訂本保險每年度醫療給付費用
總額,經諮詢健保會後,報行政院核定。健保
會應於各年度開始
3
個月前,在行政院核定之
醫療給付費用總額範圍內,協議訂定本保險之
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及其分配方式(包含各部門
總額成長率,及分配至各健保分區的地區預
算),報衛福部核定;不能於期限內協議訂定
時,則由衛福部政策決定,年度總額擬訂流程
如圖
3-1
。
第一節 協定及分配年度總額,宏
觀調控醫療資源
業務現況
全民健保於
87
年
7
月、
89
年
7
月、
90
年
7
月
及
91
年
7
月陸續開辦牙醫門診、中醫門診、西
醫基層及醫院總額(各部門總額)支付制度,
由保險付費者與醫事服務提供者預先規劃及協
商下年度醫療費用總額及其分配,透過規劃式
的預算,引導資源合理配置及提升服務效率,
並控制總體的醫療費用成長於合理範圍內。
第三章 105年度重點業務及執行成果
圖
3-1
年度總額擬訂流程
34
中華民國
105年版
全民健康保險會年報
第三章 105年度重點業務及執行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