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類別
表達意見
付費者代表
委員
1.
所擬總額範圍之高、低推估值偏高,宜整體考量國家經濟情況及民眾付費能力,並
參酌當前經濟成長相關指標,再行評估、調整。
2.
現行「醫療服務成本指數改變率」中「人事費用」之計算方式,將過去運用該筆預
算調整支付標準所增加之人事成本,納入基期計算並成長,應予檢討。
3.
擬訂年度總額範圍,除編列增加之預算外,亦應將過去投注預算(如雲端藥歷查詢
系統等)所衍生之效益納入考量。
4.
在尚未檢討、評估「全民健康保險藥品費用分配比率目標制」試辦方案之執行成效
前,不宜將之列為政策目標。
5.
支持「新增給付項目(高科技醫療及新藥)」政策目標,惟亦須考量引進時機及評
估整體效益。
醫事服務提供
者代表委員
1.
所擬政策目標與調整因素內涵,應有具體說明及估算方式,若無法明確估算其影響,
建議編列於其他預算。
2.
認同「新增給付項目(高科技醫療及新藥)」政策目標,惟須權衡財務負擔能力,
審慎評估新增項目之效益。建議明列使用範圍、導入優先順序,例如
C
型肝炎新藥
是否納入給付,減少日後爭議。
3.
建議
106
年度應於政策目標反映醫療院所配合勞基法下修每週工時為
40
小時,人
事成本增加之相關預算。
4.
建議將「落實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43
條」納入政策目標,以落實分級醫療及雙向轉
診制度。
專家學者與公
正人士委員
政策目標之設定,應依循健保法精神(健保法第
1
條規定保險對象發生疾病、傷害、
生育事故時給予保險給付),不宜納入非屬給付範圍之項目。
表
3-1
健保會提供衛福部
106
年度全民健保醫療給付費用總額範圍之諮詢建議
二、落實預算規劃與執行之檢討、回饋
為避免不必要支出,促進健保資源有效
運用,總額支付制度實施初期,即建立各部門
總額執行的評核制度,於協商次年度總額前,
召開「全民健康保險各部門總額執行成果發表
暨評核會議」(下稱評核會議),檢視各總額
部門相關計畫的執行結果,是否符合原協定要
求,俾落實檢討與回饋機制。
近年來評核委員迭有建議,年度總額除協
商新增項目外,宜就既有之
6
千多億元總額,
檢討其給付效益,將評核重點著重在費用占比
達
90%
以上的一般服務執行成效檢討。幕僚乃
研擬評核方式之精進方案,提
105
年
3
月份委
員會議討論通過,除調高一般服務之權重配
分、增加一般服務的評核項目外,並由健保署
統籌提報一致性項目,及於醫院總額呈現分區
共管的成效。
105
年評核會議於
7
月
28
、
29
日舉行,邀
請
7
位熟稔總額支付制度的專家學者擔任評核
委員,針對前一年各部門總額及其他預算的一
般服務與專案計畫/方案進行成效評核;同時
也廣邀民間團體、病友團體及相關機關(構)
37
2016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