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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類別

表達意見

付費者代表

委員

1.

所擬總額範圍之高、低推估值偏高,宜整體考量國家經濟情況及民眾付費能力,並

參酌當前經濟成長相關指標,再行評估、調整。

2.

現行「醫療服務成本指數改變率」中「人事費用」之計算方式,將過去運用該筆預

算調整支付標準所增加之人事成本,納入基期計算並成長,應予檢討。

3.

擬訂年度總額範圍,除編列增加之預算外,亦應將過去投注預算(如雲端藥歷查詢

系統等)所衍生之效益納入考量。

4.

在尚未檢討、評估「全民健康保險藥品費用分配比率目標制」試辦方案之執行成效

前,不宜將之列為政策目標。

5.

支持「新增給付項目(高科技醫療及新藥)」政策目標,惟亦須考量引進時機及評

估整體效益。

醫事服務提供

者代表委員

1.

所擬政策目標與調整因素內涵,應有具體說明及估算方式,若無法明確估算其影響,

建議編列於其他預算。

2.

認同「新增給付項目(高科技醫療及新藥)」政策目標,惟須權衡財務負擔能力,

審慎評估新增項目之效益。建議明列使用範圍、導入優先順序,例如

C

型肝炎新藥

是否納入給付,減少日後爭議。

3.

建議

106

年度應於政策目標反映醫療院所配合勞基法下修每週工時為

40

小時,人

事成本增加之相關預算。

4.

建議將「落實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43

條」納入政策目標,以落實分級醫療及雙向轉

診制度。

專家學者與公

正人士委員

政策目標之設定,應依循健保法精神(健保法第

1

條規定保險對象發生疾病、傷害、

生育事故時給予保險給付),不宜納入非屬給付範圍之項目。

3-1

 健保會提供衛福部

106

年度全民健保醫療給付費用總額範圍之諮詢建議

二、落實預算規劃與執行之檢討、回饋

為避免不必要支出,促進健保資源有效

運用,總額支付制度實施初期,即建立各部門

總額執行的評核制度,於協商次年度總額前,

召開「全民健康保險各部門總額執行成果發表

暨評核會議」(下稱評核會議),檢視各總額

部門相關計畫的執行結果,是否符合原協定要

求,俾落實檢討與回饋機制。

近年來評核委員迭有建議,年度總額除協

商新增項目外,宜就既有之

6

千多億元總額,

檢討其給付效益,將評核重點著重在費用占比

90%

以上的一般服務執行成效檢討。幕僚乃

研擬評核方式之精進方案,提

105

3

月份委

員會議討論通過,除調高一般服務之權重配

分、增加一般服務的評核項目外,並由健保署

統籌提報一致性項目,及於醫院總額呈現分區

共管的成效。

105

年評核會議於

7

28

29

日舉行,邀

7

位熟稔總額支付制度的專家學者擔任評核

委員,針對前一年各部門總額及其他預算的一

般服務與專案計畫/方案進行成效評核;同時

也廣邀民間團體、病友團體及相關機關(構)

37

2016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