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協商通則
105
年
6
月份委員會議所議定的協商
通則,依循過去歷年的協商通則,包
含:各部門總額在費用基期、非協商
因素、協商因素、專款項目及其他等
一體適用的共通性原則。考量現行通
則對各部門總額訂有「各項目預算除
協議訂定外,項目之間不得流用」
之原則,因此由健保署管控之其他預
算,也應一體適用,爰
106
年度增列
「其他預算:除總額協商已議定事項
外,各項目之預算不得相互流用」乙
項通則(詳附錄六)。
3.
協商程序
105
年
4
月份及
6
月份委員會議議定之
總額協商程序,係先召開
1
整天的共
識會議,按部門別依序協商(
105
年
協商會議議程表詳附件一)。結論再
提第
2
天的委員會議確認。協商程序
包括:會議日期、參加人員、各總額
部門的協商順序(採抽籤方式決定,
依序為醫院部門、牙醫部門、中醫部
門、西醫基層部門及其他預算)、共
識會議進行原則,及各方未能達成
共識時的處理方式等事項(詳附錄
七)。
(二)編製協商所需之參考數據
為利總額協商順利,讓委員有足夠
的實證資料參考,整理歷年健保相關的
執行成果及重要指標等資料,並辦理
2
場次會前會溝通意見。
1.
編製
105
年度各部門總額執行成果
摘要
就各部門總額一般服務及專案計畫
/方案近
5
年之執行概況及結果,彙
編「
105
年全民健保各部門總額執行
成果摘要」,提供各部門總額預算
執行、辦理績效等相關實證數據,
供協商參考。
執行成果摘要包含「一般服務執行
成果」及「專案計畫執行成果」兩
大部分,一般服務內容包含:維護
保險對象就醫權益、專業醫療服務
品質之確保與提升、協商因素項目
之執行情形、總額之管理與執行績
效等資料。專案計畫/方案內容則
41
2016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