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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協商通則

105

6

月份委員會議所議定的協商

通則,依循過去歷年的協商通則,包

含:各部門總額在費用基期、非協商

因素、協商因素、專款項目及其他等

一體適用的共通性原則。考量現行通

則對各部門總額訂有「各項目預算除

協議訂定外,項目之間不得流用」

之原則,因此由健保署管控之其他預

算,也應一體適用,爰

106

年度增列

「其他預算:除總額協商已議定事項

外,各項目之預算不得相互流用」乙

項通則(詳附錄六)。

3.

協商程序

105

4

月份及

6

月份委員會議議定之

總額協商程序,係先召開

1

整天的共

識會議,按部門別依序協商(

105

協商會議議程表詳附件一)。結論再

提第

2

天的委員會議確認。協商程序

包括:會議日期、參加人員、各總額

部門的協商順序(採抽籤方式決定,

依序為醫院部門、牙醫部門、中醫部

門、西醫基層部門及其他預算)、共

識會議進行原則,及各方未能達成

共識時的處理方式等事項(詳附錄

七)。

(二)編製協商所需之參考數據

為利總額協商順利,讓委員有足夠

的實證資料參考,整理歷年健保相關的

執行成果及重要指標等資料,並辦理

2

場次會前會溝通意見。

1.

編製

105

年度各部門總額執行成果

摘要

就各部門總額一般服務及專案計畫

/方案近

5

年之執行概況及結果,彙

編「

105

年全民健保各部門總額執行

成果摘要」,提供各部門總額預算

執行、辦理績效等相關實證數據,

供協商參考。

執行成果摘要包含「一般服務執行

成果」及「專案計畫執行成果」兩

大部分,一般服務內容包含:維護

保險對象就醫權益、專業醫療服務

品質之確保與提升、協商因素項目

之執行情形、總額之管理與執行績

效等資料。專案計畫/方案內容則

41

2016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