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成效、醫療品質之努力,惟「品質
保證保留款」若有剩餘款,不滾入一般
服務基期費用。
本會於
105
年
9
月份協定
106
年度總
額時,部分委員表達品質保證保留款屬
獎勵性質,不宜列入協商因素,滾入一
般服務基期費用,本意見將納為後續編
列獎勵款之檢討參考。
三、完成總額協定前之準備工作
(一)確立
106
年度總額協商架構、通則及
程序
總額協商作業自費協會時期迄今,
已經運作近
20
年,保險付費者與醫事
服務提供者代表,均希望事先議定遊戲
規則,不可臨時要求變更,且須公開、
透明。
4
∼
6
月間幕僚參考過去經驗,
擬具協商架構、通則、程序草案,提請
委員會議議定,供
9
月份協商時依循。
1.
協商架構
包含:總額設定公式、醫療服務成本
及人口因素、協商因素項目,專款項
目及門診透析等,如圖
3-3
(詳附錄
五)。
•
即非協商因素,採行政院核定總額範圍之低推估值,以反映醫療費用自然
成長;不須協商
•
非協商因素包含:人口結構改變率、醫療服務成本指數改變率、投保人口
預估成長率
•
各部門總額及健保署依協商因素,就實務面或配合政策推動需要,提出協
商項目與預算;經由協商議定
•
協商因素包含: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改變、提升醫療品質及促進保險對象
健康、其他醫療利用及密集度改變、醫療服務效率提升等
•
針對具有特殊性、鼓勵性、目標性之特定計畫或項目,採零基預算,直接協
定額度,專款專用,不能流用至其他項目
•
合併西醫基層及醫院總額部門之年度透析服務費用,統為運用,並事先議
定透析費用於兩總額部門之計算方式
醫療服務
成本及
人口因素
專款項目
協商因素
項目
門診透析
圖
3-3
總額協商架構
總額設定公式
40
中華民國
105年版
全民健康保險會年報
第三章 105年度重點業務及執行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