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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成效、醫療品質之努力,惟「品質

保證保留款」若有剩餘款,不滾入一般

服務基期費用。

本會於

105

9

月份協定

106

年度總

額時,部分委員表達品質保證保留款屬

獎勵性質,不宜列入協商因素,滾入一

般服務基期費用,本意見將納為後續編

列獎勵款之檢討參考。

三、完成總額協定前之準備工作

(一)確立

106

年度總額協商架構、通則及

程序

總額協商作業自費協會時期迄今,

已經運作近

20

年,保險付費者與醫事

服務提供者代表,均希望事先議定遊戲

規則,不可臨時要求變更,且須公開、

透明。

4

6

月間幕僚參考過去經驗,

擬具協商架構、通則、程序草案,提請

委員會議議定,供

9

月份協商時依循。

1.

協商架構

包含:總額設定公式、醫療服務成本

及人口因素、協商因素項目,專款項

目及門診透析等,如圖

3-3

(詳附錄

五)。

即非協商因素,採行政院核定總額範圍之低推估值,以反映醫療費用自然

成長;不須協商

非協商因素包含:人口結構改變率、醫療服務成本指數改變率、投保人口

預估成長率

各部門總額及健保署依協商因素,就實務面或配合政策推動需要,提出協

商項目與預算;經由協商議定

協商因素包含: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改變、提升醫療品質及促進保險對象

健康、其他醫療利用及密集度改變、醫療服務效率提升等

針對具有特殊性、鼓勵性、目標性之特定計畫或項目,採零基預算,直接協

定額度,專款專用,不能流用至其他項目

合併西醫基層及醫院總額部門之年度透析服務費用,統為運用,並事先議

定透析費用於兩總額部門之計算方式

醫療服務

成本及

人口因素

專款項目

協商因素

項目

門診透析

3-3

 總額協商架構

總額設定公式

40

中華民國

105年版

全民健康保險會年報

第三章 105年度重點業務及執行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