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
工作項目
預定時程 負責單位
備註
監理
業務
3. 106
年度全民健保預算備查案
4
月
健保署
本會
依健保法施行細則第
3
條辦理
4.
自付差額特殊材料品項開放
半年後之檢討改善報告
5
、
12
月
健保署
1.
依
103
年
3
月份委員會議決定
事項辦理
2.
開放半年後之報告視新品項收
載狀況而定
5.
自付差額特殊材料品項整體
檢討改善報告
12
月
6.
依
104
年各月份委員會議決議(定)納入「全民健康保險業務執行報告」之事項
(1)
各醫學中心病床增減情形
資料
每月
健保署
依
104
年
4
月份委員會議決定事
項辦理
(2)
各層級醫院之門診初級照
護資料(含案件及各項費
用分析)及急診下轉件數
每月
(本項於
105
∼
106
年暫不執行)
1.
依
104
年
6
月份委員會議決議
事項辦理
2.
健保署表示因
ICD-9
轉換
ICD-
10
作業,疾病碼合適性尚需爭
取
106
年委託研究經費進行門
診初級照護之定義釐清,另考
量
ICD-10
甫實施,尚無完整
且穩定之資料供統計分析,故
105
至
106
年本項資料暫無法
提供
(3)
「健保門、住診費用核減
統計表」呈現分層級、分
區之核減率資料
每月
依
104
年
8
月份委員會議決定事
項辦理
總額
協議
訂定
1. 106
年度總額協商架構、通
則及程序之討論
3
∼
6
月 本會 總額協商預備工作
2. 106
年度總額範圍報行政院
前之諮詢
4
月
社保司
本會
依健保法第
60
條辦理
3.
各部門總額執行成果評核
5
∼
8
月 本會 總額協商預備工作
4. 106
年度總額及其分配方式
之協議訂定
7
∼
12
月 本會 依健保法第
61
條辦理
費率
審議
1. 106
年度保險費率提請審議案
本會協議訂
定 總 額 後
1
個月
健保署 依健保法第
24
條辦理
30
中華民國
105年版
全民健康保險會年報
第二章 組織與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