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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健保會辦理事項

健保法

45

規範自付差額之醫療特殊材料(下稱特材)項目,須提健保會討論:

1.

健保署對健保給付之特材,得訂定給付上限,並就同功能類別之特材支付同一價

格。

2.

保險對象經醫師認定有醫療需要時,得選用健保署訂有給付上限之特材,並自付

差額。

3.

自付差額特材品項,應由其許可證持有者向健保署申請,經同意後,併同實施日

期,提健保會討論,報衛福部核定公告。

健保法

72

規範不當耗用健保醫療資源之改善方案:

為減少無效醫療等不當耗用健保醫療資源之情形,健保署每年度應擬訂抑制資源不

當耗用改善方案,提健保會討論後,報衛福部核定。

健保法

73

規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財務報告應予公開及公開之內涵:

1.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當年領取之健保醫療費用超過一定數額者,應於期限內向健保

署提報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健保業務有關之財務報告,健保署並應予

公開。

2.

上述一定數額、期限、財報提供程序、格式及內容之辦法,由健保署擬訂,提健

保會討論後,報衛福部核定發布。

健保法

74

規範健保署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定期公開之醫療品質資訊:

1.

健保署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定期公開與健保有關之醫療品質資訊。

2.

品質資訊之範圍內容、公開格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健保署擬訂,提健

保會討論後,報衛福部核定發布。

健保法

施行細則

4

健保會應每年編具年終業務報告,並對外公開。

第三節 委員會議之運作

一、議事安排

健保會為全民健保擴大社會參與而設置之

溝通平台,主要以委員會議方式運作。依組成

及議事辦法,健保會每月召開會議

1

次,必要

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日期訂為每月的第

4

個星期五上午。由於須討論的議案眾多,且與

民眾權益息息相關,委員須有一定時間進行溝

通協調,方能達成共識,因此每次會議時間往

往超過半天(

4~5

小時),甚至更長。而為在

法定期程內完成年度總額協商任務,

8

月份委

員會議配合延長為

1

天,

9

月份會議更延長為

1

天半;

11

月份委員會議,為配合衛福部須將

健保費率審議結果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告,能有

充分的作業時間,因此將該次會議時間提前

1

週。

健保會委員會議的議事運作,受到社會

各界諸多關注。為提升議事效率,該會除運用

加強會前準備工作、召開會前溝通會議、提供

27

2016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