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健保會辦理事項
健保法
第
45
條
規範自付差額之醫療特殊材料(下稱特材)項目,須提健保會討論:
1.
健保署對健保給付之特材,得訂定給付上限,並就同功能類別之特材支付同一價
格。
2.
保險對象經醫師認定有醫療需要時,得選用健保署訂有給付上限之特材,並自付
差額。
3.
自付差額特材品項,應由其許可證持有者向健保署申請,經同意後,併同實施日
期,提健保會討論,報衛福部核定公告。
健保法
第
72
條
規範不當耗用健保醫療資源之改善方案:
為減少無效醫療等不當耗用健保醫療資源之情形,健保署每年度應擬訂抑制資源不
當耗用改善方案,提健保會討論後,報衛福部核定。
健保法
第
73
條
規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財務報告應予公開及公開之內涵:
1.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當年領取之健保醫療費用超過一定數額者,應於期限內向健保
署提報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健保業務有關之財務報告,健保署並應予
公開。
2.
上述一定數額、期限、財報提供程序、格式及內容之辦法,由健保署擬訂,提健
保會討論後,報衛福部核定發布。
健保法
第
74
條
規範健保署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定期公開之醫療品質資訊:
1.
健保署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定期公開與健保有關之醫療品質資訊。
2.
品質資訊之範圍內容、公開格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健保署擬訂,提健
保會討論後,報衛福部核定發布。
健保法
施行細則
第
4
條
健保會應每年編具年終業務報告,並對外公開。
第三節 委員會議之運作
一、議事安排
健保會為全民健保擴大社會參與而設置之
溝通平台,主要以委員會議方式運作。依組成
及議事辦法,健保會每月召開會議
1
次,必要
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日期訂為每月的第
4
個星期五上午。由於須討論的議案眾多,且與
民眾權益息息相關,委員須有一定時間進行溝
通協調,方能達成共識,因此每次會議時間往
往超過半天(
4~5
小時),甚至更長。而為在
法定期程內完成年度總額協商任務,
8
月份委
員會議配合延長為
1
天,
9
月份會議更延長為
1
天半;
11
月份委員會議,為配合衛福部須將
健保費率審議結果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告,能有
充分的作業時間,因此將該次會議時間提前
1
週。
健保會委員會議的議事運作,受到社會
各界諸多關注。為提升議事效率,該會除運用
加強會前準備工作、召開會前溝通會議、提供
27
2016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