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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健保法及其施行細則對健保會業務

之規範

(一)健保法第

5

條,規範總體業務(職掌):

明訂健保會之主要職掌,並規範

運作過程中,須有財務收支平衡、資

訊公開,及融入公民參與等事項,希

冀健保會的運作更符社會期待;主要

內容如下:

☆辦理事項:

1.

保險費率之審議。

2.

保險給付範圍之審議。

3.

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之對等協議訂定及分配。

4.

保險政策、法規之研究及諮詢。

5.

其他有關保險業務之監理事項。

☆審議或協議訂定上開事項,有減少保險收入或增加保險支出之情事

時,應請健保署同時提出資源配置及財務平衡方案,併案審議或協

議訂定。

☆審議、協議健保有關事項時,應於會議

7

日前公開議程,並於會

議後

10

日內公開會議實錄;審議、協議重要事項前,應先蒐集民

意,必要時,並得辦理相關之公民參與活動。

☆審議、協議訂定事項,應由衛福部核定或轉報行政院核定;由行政

院核定事項,並應送立法院備查。

健保會總體業務︵職掌︶

§

5

23

2016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