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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法第

26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由健保署擬訂調整保險給付範圍方案,提健保

會審議,報衛福部轉報行政院核定後,由衛福部公告。

1.

安全準備低於一個月之保險給付總額。

2.

保險增減給付項目、給付內容或給付標準,致影響財務平衡。

☆健保法第

51

1.

預防接種、成藥與指示用藥、美容外科手術、指定醫師與特別

護士費等,計

11

項不列入健保給付範圍。

2.

其他由健保署擬訂,經健保會審議,報衛福部核定公告之診療

服務及藥物項目,也可不列入健保給付範圍。

保險給付範圍之審議

§

26

§

51

3.

健保法第

60

條,年度總額之諮詢事

項:

明訂衛福部擬訂年度總額範圍之諮詢

程序,主要內容如下:

4.

健保法第

61

條,總額之對等協議訂定

及分配:

明訂年度總額及其分配之協定程序,

主要內容如下:

§

60

年度總額之諮詢事項

衛福部於年度開始

6

個月前擬訂年度總額範圍,經諮詢健保會後,報行政院核定。

§

61

總額之對等協議訂定及分配

健保會應於年度開始

3

個月前,在行政院核定之總額範圍內,協議訂定健保總額及其分配方

式,報衛福部核定;不能於期限內協議訂定時,由衛福部決定。

25

2016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