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法第
26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由健保署擬訂調整保險給付範圍方案,提健保
會審議,報衛福部轉報行政院核定後,由衛福部公告。
1.
安全準備低於一個月之保險給付總額。
2.
保險增減給付項目、給付內容或給付標準,致影響財務平衡。
☆健保法第
51
條
1.
預防接種、成藥與指示用藥、美容外科手術、指定醫師與特別
護士費等,計
11
項不列入健保給付範圍。
2.
其他由健保署擬訂,經健保會審議,報衛福部核定公告之診療
服務及藥物項目,也可不列入健保給付範圍。
保險給付範圍之審議
§
26
、
§
51
3.
健保法第
60
條,年度總額之諮詢事
項:
明訂衛福部擬訂年度總額範圍之諮詢
程序,主要內容如下:
4.
健保法第
61
條,總額之對等協議訂定
及分配:
明訂年度總額及其分配之協定程序,
主要內容如下:
§
60
年度總額之諮詢事項
衛福部於年度開始
6
個月前擬訂年度總額範圍,經諮詢健保會後,報行政院核定。
§
61
總額之對等協議訂定及分配
健保會應於年度開始
3
個月前,在行政院核定之總額範圍內,協議訂定健保總額及其分配方
式,報衛福部核定;不能於期限內協議訂定時,由衛福部決定。
25
2016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