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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健保法第

45

條及第

72

74

條、健保

法施行細則第

4

條,其他全民健康保

險法所定健保會辦理事項:

健保會為各界代表參與健保事務之

溝通平台,因此健保法明訂與民眾

權益相關之事項,如:醫療特殊材

料自付差額項目、抑制資源不當耗

用改善方案、健保醫療品質資訊公

開及醫事服務機構提報財務報告相

關辦法等,須送健保會討論,以融

入各界代表之意見,使政策制定更

符社會期待。此外,健保會需按施

行細則第

4

條之規範,每年編具年

終業務報告(年報),並對外公開

之,希冀外界充分瞭解健保會運作

情形。主要內容如下:

☆健保法施行細則第

2

健保署應按月將投保、醫療給付、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保險收支、

安全準備運用等相關書表,及於年終時編具總報告,報衛福部,及

分送健保會備查。

☆健保法施行細則第

3

健保署應依健保業務計畫及安全準備運用狀況,編列年度預算及年

終決算報告,報衛福部,並分送健保會備查。

其他有關保險業務之監理事項

5.

健保法施行細則第

2

3

條,其他有關

保險業務之監理事項:

為對健保署之業務進行常態性監理,

於施行細則第

2

3

條規範該署應按

月將相關書表,及於年終時編具總報

告、年度預算、年終決算報告,報衛

福部,並送健保會備查。主要內容

如下:

26

中華民國

105年版

全民健康保險會年報

第二章 組織與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