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健保法第
45
條及第
72
∼
74
條、健保
法施行細則第
4
條,其他全民健康保
險法所定健保會辦理事項:
健保會為各界代表參與健保事務之
溝通平台,因此健保法明訂與民眾
權益相關之事項,如:醫療特殊材
料自付差額項目、抑制資源不當耗
用改善方案、健保醫療品質資訊公
開及醫事服務機構提報財務報告相
關辦法等,須送健保會討論,以融
入各界代表之意見,使政策制定更
符社會期待。此外,健保會需按施
行細則第
4
條之規範,每年編具年
終業務報告(年報),並對外公開
之,希冀外界充分瞭解健保會運作
情形。主要內容如下:
☆健保法施行細則第
2
條
健保署應按月將投保、醫療給付、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保險收支、
安全準備運用等相關書表,及於年終時編具總報告,報衛福部,及
分送健保會備查。
☆健保法施行細則第
3
條
健保署應依健保業務計畫及安全準備運用狀況,編列年度預算及年
終決算報告,報衛福部,並分送健保會備查。
其他有關保險業務之監理事項
5.
健保法施行細則第
2
、
3
條,其他有關
保險業務之監理事項:
為對健保署之業務進行常態性監理,
於施行細則第
2
、
3
條規範該署應按
月將相關書表,及於年終時編具總報
告、年度預算、年終決算報告,報衛
福部,並送健保會備查。主要內容
如下:
26
中華民國
105年版
全民健康保險會年報
第二章 組織與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