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署應於健保會協定年度總額後
1
個月,提請其審議當年度保險
費率。但以上限費率計收保險費,無法與當年度協議訂定之總額達
成平衡時,應重新協議訂定總額。
☆健保會審議費率前,應邀集精算師、保險財務專家、經濟學者及社
會公正人士提供意見。
☆於年度開始
1
個月前,依協議訂定之總額,完成年度收支平衡費率
之審議,報衛福部轉報行政院核定後由衞福部公告之。不能於期限
內完成審議時,由衛福部逕行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告。
保險費率之審議
§
24
2.
健保法第
26
條及第
51
條,保險給付
範圍之審議:
考量健保資源有限,且財務收支平衡
除可透過費率調整外,亦可運用給付
範圍之調整做因應。因此,健保法第
26
條及第
51
條分別規範「保險給付
範圍調整方案」之啟動條件與審議程
序,及「不納入保險給付項目」之程
序。主要內容如下:
(二)其他規範於健保法及其施行細則之相關
業務
1.
健保法第
24
條,保險費率之審議:
明訂保險費率審議程序,並規範費
率審議與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下稱
總額)協定扣連之機制,期達成二
代健保財務收支平衡之目標,主要
內容如下:
24
中華民國
105年版
全民健康保險會年報
第二章 組織與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