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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署應於健保會協定年度總額後

1

個月,提請其審議當年度保險

費率。但以上限費率計收保險費,無法與當年度協議訂定之總額達

成平衡時,應重新協議訂定總額。

☆健保會審議費率前,應邀集精算師、保險財務專家、經濟學者及社

會公正人士提供意見。

☆於年度開始

1

個月前,依協議訂定之總額,完成年度收支平衡費率

之審議,報衛福部轉報行政院核定後由衞福部公告之。不能於期限

內完成審議時,由衛福部逕行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告。

保險費率之審議

§

24

2.

健保法第

26

條及第

51

條,保險給付

範圍之審議:

考量健保資源有限,且財務收支平衡

除可透過費率調整外,亦可運用給付

範圍之調整做因應。因此,健保法第

26

條及第

51

條分別規範「保險給付

範圍調整方案」之啟動條件與審議程

序,及「不納入保險給付項目」之程

序。主要內容如下:

(二)其他規範於健保法及其施行細則之相關

業務

1.

健保法第

24

條,保險費率之審議:

明訂保險費率審議程序,並規範費

率審議與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下稱

總額)協定扣連之機制,期達成二

代健保財務收支平衡之目標,主要

內容如下:

24

中華民國

105年版

全民健康保險會年報

第二章 組織與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