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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醫院總額品質保證保留款實施方案」支付,請於

105

12

月底前完成相關程

序,並於

106

年各部門總額執行成果發表暨評核會議提報執行成果。

(2)

金額應全數用於鼓勵提升醫療品質,並以最近

2

年(

105

106

年)該保留款成長率

之累計額度(約

757.3

百萬元)為限,

104

年額度回歸一般服務預算;

106

年品質保

證保留款如有剩餘,則不滾入一般服務基期費用。

(3)

請中央健康保險署與醫院總額相關團體,持續檢討品質保證保留款之發放條件,訂

定更嚴格的標準,及增加能反映健康或品質結果面之指標,使更具鑑別度,並達提

升品質之效益。

3.

新醫療科技(包括新增診療項目、新藥及新特材等)(

0.531%

):

請中央健康保險署於

105

12

月委員會議說明擬調整之相關項目與作業時程,及於

106

年各部門總額執行成果發表暨評核會議提報執行結果(含新增項目及申報費用/點

數)。若未於時程內導入,則扣減該額度。

4.

移列

C

型肝炎藥品費用至專款項目(

-0.243%

):

105

年原於一般服務執行,移列

943

百萬元至「

C

型肝炎用藥」專款項目。

5.

違反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之扣款(

-0.006%

)。

6.

配合安全針具推動政策所需預算

5

億元,業自

102

年起分

4

年攤提(

102

103

年各編列

1

億元,

104

年編列

2

億元,

105

年編列

1

億元),於

105

年已編足,請於

106

年各部門總

額執行成果發表暨評核會議提報執行結果。

7.

提升護理照護品質費用,自

104

年起由專款項目移列至一般服務,請中央健康保險署

持續監測相關指標,如護病比、護理人力(並區分一般急性病床)、住院護理品質指

標等,並於

106

年各部門總額執行成果發表暨評核會議提報執行結果。

8.

醫學中心與區域醫院之初級照護案件,件數不得超過

105

年之

90%

,超過部分,不予

分配。

(二)專款項目:全年經費為

21,640.7

百萬元。

具體實施方案(含預定達成目標及評估指標)由中央健康保險署會同醫院總額相關團體訂定

後,依相關程序辦理,並送全民健康保險會備查。前述方案之作業時程,延續型計畫應於

105

11

月底前完成,新增計畫原則於

105

12

月底前完成,並於

106

年各部門總額執行成果發表暨評

核會議提報執行成果及成效評估報告(新增計畫僅需提供初步執行結果);實施成效並納入下年

度總額協商考量。

1. C

型肝炎用藥:

(1)

全年經費

2,655

百萬元,包含自一般服務移列

943

百萬元。

(2)

本執行計畫及治療適應症,宜選擇對病人最有效益之治療方式,並送全民健康保險

會備查後,予以動支。

(3)

提報之執行成果及成效評估報告應包含

102

年起由專款項目移列至一般服務之「加

強慢性

B

型及

C

型肝炎治療計畫」。

184

中華民國

105年版

全民健康保險會年報

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