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醫院總額品質保證保留款實施方案」支付,請於
105
年
12
月底前完成相關程
序,並於
106
年各部門總額執行成果發表暨評核會議提報執行成果。
(2)
金額應全數用於鼓勵提升醫療品質,並以最近
2
年(
105
、
106
年)該保留款成長率
之累計額度(約
757.3
百萬元)為限,
104
年額度回歸一般服務預算;
106
年品質保
證保留款如有剩餘,則不滾入一般服務基期費用。
(3)
請中央健康保險署與醫院總額相關團體,持續檢討品質保證保留款之發放條件,訂
定更嚴格的標準,及增加能反映健康或品質結果面之指標,使更具鑑別度,並達提
升品質之效益。
3.
新醫療科技(包括新增診療項目、新藥及新特材等)(
0.531%
):
請中央健康保險署於
105
年
12
月委員會議說明擬調整之相關項目與作業時程,及於
106
年各部門總額執行成果發表暨評核會議提報執行結果(含新增項目及申報費用/點
數)。若未於時程內導入,則扣減該額度。
4.
移列
C
型肝炎藥品費用至專款項目(
-0.243%
):
105
年原於一般服務執行,移列
943
百萬元至「
C
型肝炎用藥」專款項目。
5.
違反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之扣款(
-0.006%
)。
6.
配合安全針具推動政策所需預算
5
億元,業自
102
年起分
4
年攤提(
102
、
103
年各編列
1
億元,
104
年編列
2
億元,
105
年編列
1
億元),於
105
年已編足,請於
106
年各部門總
額執行成果發表暨評核會議提報執行結果。
7.
提升護理照護品質費用,自
104
年起由專款項目移列至一般服務,請中央健康保險署
持續監測相關指標,如護病比、護理人力(並區分一般急性病床)、住院護理品質指
標等,並於
106
年各部門總額執行成果發表暨評核會議提報執行結果。
8.
醫學中心與區域醫院之初級照護案件,件數不得超過
105
年之
90%
,超過部分,不予
分配。
(二)專款項目:全年經費為
21,640.7
百萬元。
具體實施方案(含預定達成目標及評估指標)由中央健康保險署會同醫院總額相關團體訂定
後,依相關程序辦理,並送全民健康保險會備查。前述方案之作業時程,延續型計畫應於
105
年
11
月底前完成,新增計畫原則於
105
年
12
月底前完成,並於
106
年各部門總額執行成果發表暨評
核會議提報執行成果及成效評估報告(新增計畫僅需提供初步執行結果);實施成效並納入下年
度總額協商考量。
1. C
型肝炎用藥:
(1)
全年經費
2,655
百萬元,包含自一般服務移列
943
百萬元。
(2)
本執行計畫及治療適應症,宜選擇對病人最有效益之治療方式,並送全民健康保險
會備查後,予以動支。
(3)
提報之執行成果及成效評估報告應包含
102
年起由專款項目移列至一般服務之「加
強慢性
B
型及
C
型肝炎治療計畫」。
184
中華民國
105年版
全民健康保險會年報
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