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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成本項目對應之指數與權重如下(均沿用

105

年度總額之計算方式):

項目

指標類別

人事費用

1/2

採用主計總處「工業及服務業」每人每月平均薪資,

1/2

採用主計

總處「醫療保健服務業」每人每月平均薪資

藥品費用

醫院部門

躉售物價指數-西醫藥品類權重及指數

西醫基層及牙醫部門

101

年全民健保藥費權重及躉售物價指數-藥品

類指數

中醫部門

躉售物價指數-藥品類中藥製劑之權重及指數

醫療材料費用 躉售物價指數-醫療器材及用品類

基本營業費用

「躉售物價指數-醫療器材及用品類」與「消費者物價指數-居住類房

租」之平均數

其他營業費用 消費者物價指數-總指數

註:醫療材料費用選擇與醫療儀器及材料相關之項目,採用「電子醫療用儀器及設備」;「注射筒、

聽診器及導管等醫療器材」;「整形用具、人造關節等非電子醫療器材及用品」;「放射照相

或放射治療器具」;「理化分析用儀器及器具」及「其他醫療器材」。「躉售物價指數—西醫

藥品類」指數,其內涵排除「動物用藥」、「中藥製劑」、「中藥材」項目,不納入計算,由

行政院主計總處另行提供,另西醫基層及牙醫部門之全民健保藥費申報權重,係以

101

年為

基期。

(3)

醫療服務成本指數改變率之指數值及計算

前述各指標項目,以

100

年為基值(訂為

100

),計算

104

年對

103

年各指數年增

率,並將各部門之服務成本指數改變率,按其

104

年醫療給付費用占率值加權計算

而得總醫療服務成本指數改變率。

3.

投保人口預估成長率

採國家發展委員會

103

年公布「中華民國人口推計(

103

150

年)」之

106

年人口總

增加數之中推計數值估算。

註:本項醫療服務成本及人口因素之計算公式與方法,將依衛福部報奉行政院核定之內涵辦理。

三、協商因素

(一)保險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改變

   預期新增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如高科技及新藥)改變對醫療費用之影響率。

(二)鼓勵提升醫療品質及促進保險對象健康

   為鼓勵提升醫療服務品質或促進國人健康而允許增加費用之幅度。

(三)其他醫療服務利用及密集度之改變

反映其他醫療服務利用及密集度改變對醫療費用之影響(排除已於醫療服務成本及人口因

素反映部分)。

159

2016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