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成本項目對應之指數與權重如下(均沿用
105
年度總額之計算方式):
項目
指標類別
人事費用
1/2
採用主計總處「工業及服務業」每人每月平均薪資,
1/2
採用主計
總處「醫療保健服務業」每人每月平均薪資
藥品費用
醫院部門
躉售物價指數-西醫藥品類權重及指數
西醫基層及牙醫部門
101
年全民健保藥費權重及躉售物價指數-藥品
類指數
中醫部門
躉售物價指數-藥品類中藥製劑之權重及指數
醫療材料費用 躉售物價指數-醫療器材及用品類
基本營業費用
「躉售物價指數-醫療器材及用品類」與「消費者物價指數-居住類房
租」之平均數
其他營業費用 消費者物價指數-總指數
註:醫療材料費用選擇與醫療儀器及材料相關之項目,採用「電子醫療用儀器及設備」;「注射筒、
聽診器及導管等醫療器材」;「整形用具、人造關節等非電子醫療器材及用品」;「放射照相
或放射治療器具」;「理化分析用儀器及器具」及「其他醫療器材」。「躉售物價指數—西醫
藥品類」指數,其內涵排除「動物用藥」、「中藥製劑」、「中藥材」項目,不納入計算,由
行政院主計總處另行提供,另西醫基層及牙醫部門之全民健保藥費申報權重,係以
101
年為
基期。
(3)
醫療服務成本指數改變率之指數值及計算
前述各指標項目,以
100
年為基值(訂為
100
),計算
104
年對
103
年各指數年增
率,並將各部門之服務成本指數改變率,按其
104
年醫療給付費用占率值加權計算
而得總醫療服務成本指數改變率。
3.
投保人口預估成長率
採國家發展委員會
103
年公布「中華民國人口推計(
103
至
150
年)」之
106
年人口總
增加數之中推計數值估算。
註:本項醫療服務成本及人口因素之計算公式與方法,將依衛福部報奉行政院核定之內涵辦理。
三、協商因素
(一)保險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改變
預期新增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如高科技及新藥)改變對醫療費用之影響率。
(二)鼓勵提升醫療品質及促進保險對象健康
為鼓勵提升醫療服務品質或促進國人健康而允許增加費用之幅度。
(三)其他醫療服務利用及密集度之改變
反映其他醫療服務利用及密集度改變對醫療費用之影響(排除已於醫療服務成本及人口因
素反映部分)。
159
2016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