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ble of Contents Table of Contents
Previous Page  155 /210 Next Page
Information
Show Menu
Previous Page 155 /210 Next Page
Page Background

附錄四 全民健康保險會組成及議事辦法

中華民國

101

11

1

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

10112660249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6

條;並自

102

1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2

8

8

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

1021280025

號令

修正發布第

9

16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

103

1

21

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1680

號公告第

2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3

項所列屬「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

103

1

22

日起改由「國家發展委員會」管轄

中華民國

104

10

7

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

1041260678

號令

修正發布第

2

4

7

15

條條文

1

本辦法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稱本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2

全民健康保險會(以下稱健保會)置委員三十五人,委員名額分配如下:

一、保險付費者代表:

(一)被保險人代表十二人。

(二)雇主代表五人。

(三)行政院主計總處一人。

二、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十人。

三、專家學者及公正人士五人。

四、國家發展委員會及主管機關各一人。

被保險人代表之委員,其中九人,由主管機關就被保險人類別,洽請有關團體

推薦後遴聘之;其餘三人,由主管機關以公開徵求方式,遴選依法設立或立案

之團體,再洽請該團體推薦後遴聘之。

雇主代表、行政院主計總處、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國家發展委員會及主

管機關之委員,由主管機關分別洽請有關機關、團體推薦後遴聘(派)之。

學者專家及公正人士之委員,由主管機關就國內公共衛生、公共行政、社會福

利、社會保險、醫務管理、財務金融、經濟或法律等健康保險相關領域專家學

者或社會公正人士遴聘之。

保險付費者代表之委員,不得兼具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之身分;被保險人代表

之委員,不得兼具雇主身分;專家學者及公正人士之委員,不得兼具保險醫事

服務提供者或雇主身分。

3

健保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主管機關首長就專家學者及公正人士之委員中,指

定一人兼任。

4

各團體於推薦健保會委員時,採以二倍方式為之,並應考量性別平等原則。

5

健保會委員任期為二年。

155

2016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