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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5

年第

6

次委員會議(

105.6.24

)通過

一、基期

以穩定為原則。若確需變動,應於前一年

6

月前提經議定;

6

月以後所議定調整事項,適用於

下年度總額。

二、醫療服務成本及人口因素

各總額部門醫療服務成本及人口因素成長率,採衛福部報奉行政院核定之數值與計算公式。

三、協商因素

(一)健保署會同各總額部門研擬之年度協商草案:

1.

應配合全民健保財務狀況,回歸以提供醫療服務為意旨。

2.

給付項目之調整,請依本會第

2

104

年第

2

次(

104.3.27

)委員會議討論通過之「全民

健康保險年度總額對給付項目調整之作業原則與流程」辦理。

(二)各部門之「品質保證保留款」:

1.

金額應全數用於鼓勵提升醫療品質,並以最近

2

年(

105

106

年)該保留款成長率之累

計額度為限,其餘額度回歸一般服務預算。

2.

考量各部門對「品質保證保留款」之運用方式各異,同意總額部門於取得內部共識後,

可視需要由一般服務移列部分預算至品質保證保留款,並須提經本會通過。

(三)違反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之扣款:

1.

列為協商減項,但僅減列民眾檢舉及健保署主動查核所發現之違規案件,不減列總額受

託單位或總額相關團體發揮同儕制約精神而主動舉發之案件。

2.

本項扣款,採計

104

年度資料,數值以協商時中央健康保險署提供者為準。

(四)一般服務之協商因素項目屬計畫型預算者,應於年度實施前提出具體實施及監控方案(含

預定達成目標及評估指標),執行情形應即時檢討;若未能如期實施且可歸因於該總額部

門,則應核扣當年度預算;實施成效並納入下年度總額協商考量。

(五)需保障或鼓勵之醫療服務,以回歸支付標準處理為原則。如仍有部分服務需採點值保障,

請健保署會同各部門總額相關團體議定後送本會同意後執行。

附錄六 

106

年度總額協商通則

161

2016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