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相關原則
(1)
所有委員均可入場,惟非協商當時之總額部門委員,僅聽報告、提問與發表意見,
但不參與預算協商。
(2)
各部門與付費者代表委員進行預算協商時,請健保署相關人員在場提供所需說明。
(3)
付費者及醫界委員視需要自行召開內部會議時,可邀請專家學者與公正人士之委員
提供諮詢意見,及本會幕僚與健保署同仁協助試算或說明。
5.
各方未能達成共識時之處理方式
(1)
保險付費者代表委員間無法達成共識時:
於協商共識會議中,由付費者委員進行內部會議討論,若無法以共識決形成一案
時,得以多數決定之。
(2)
總額部門代表委員間無法達成共識時:
於協商共識會議中,由總額部門委員進行內部會議協調之。
(3)
總額部門與付費者委員無法達成共識時:
依全民健康保險會組成及議事辦法第
10
條規定,分別就保險付費者代表之委員、保
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之委員建議方案當中各提一案,報主管機關決定。個別委員
對建議方案有不同意見時,得提出不同意之意見書,由健保會併送主管機關。
6.
各部門總額年度預算之協商終止點,原則預訂為
9
月份之委員會議,未能在安排時限
內達成共識,除經保險付費者、醫事服務提供者雙方代表同意再行協談,否則依法送
請主管機關裁決,不再重啟協商。
三、協商結論之確認
(一)協商項目之成長率(或金額):於協商共識會議當場試算並進行確認。除經部門總額代表
提議,並獲得付費者委員支持,方可重新協議及再行確認。
(二)協定事項:於委員會議中確認;文字若不違原協商事項,可酌修。
四、協商共識會議實錄之製作與公開
為讓各界瞭解年度總額之協商過程,與會人員發言內容,將以實錄方式上網公開之。
165
2016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