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
1
106
年度牙醫門診醫療給付費用協定項目表
項目
成長率(
%
)或
金額(百萬元)
增加金額
(百萬元)
協定事項
一般服務
醫療服務成本及人口因素成長率
1.922% 745.6
計算公式:
醫療服務成本及人口因素成長率
=
[
(
1
+投保人口預估成長率)
×(
1
+人口結構改變率+醫療
服務成本指數改變率)
]
-
1
投保人口預估成長率
0.113%
人口結構改變率
-0.118%
醫療服務成本指數改變率
1.925%
協商因素成長率
0.418% 161.8
鼓勵提升醫療品
質及促進保險對
象健康
品質保證保留款
0.300%
116.4
1.
依「牙醫門診總額品質保證保
留款實施方案」支付,請於
105
年
12
月底前完成相關程
序,並於
106
年各部門總額
執行成果發表暨評核會議提報
執行成果。
2.
金額應全數用於鼓勵提升醫療
品質,並以最近
2
年(
105
、
106
年)該保留款成長率之累
計額度(約
228.9
百萬元)為
限,
104
年額度回歸一般服務
預算;
106
年品質保證保留款
如有剩餘,則不滾入一般服務
基期費用。
3.
請中央健康保險署與牙醫門診
總額相關團體,持續檢討品質
保證保留款之發放條件,訂定
更嚴格的標準,及增加能反映
健康或品質結果面之指標,使
更具鑑別度,並達提升品質之
效益。
其他醫療服務利用
及密集度之改變
12
歲牙結石清除
0.054%
20.8
加強全民口腔疾病
照護
0.100%
38.7
適用對象為未滿
12
歲兒童。
顎顏面骨壞死術後
傷口照護
0.026%
10.0
170
中華民國
105年版
全民健康保險會年報
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