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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三 衛生福利部全民健康保險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

102

7

25

日衛生福利部衛部綜字第

1021180015

號函訂定全文

6

中華民國

104

11

19

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

1041260837

號函修正第

4

一、衛生福利部(以下稱本部)為辦理全民健康保險費率、給付範圍之審議及醫療給付費用總額

之協定分配事項,設全民健康保險會(以下稱本會),並依本部處務規程第二十條第五款規

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保險費率之審議。

(二)保險給付範圍之審議。

(三)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之對等協議訂定及分配。

(四)保險政策、法規之研究及諮詢。

(五)其他有關保險業務之監理事項。

(六)其他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由本會辦理事項。

三、本會委員代表之名額、產生方式、議事規範、代表利益之自我揭露及資訊公開等有關事項,

依全民健康保險會組成及議事辦法辦理。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綜理日常事務;副執行秘書一人,襄助處理會務;組長及工作人員若

干人,分組辦理本會業務。

  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組長及工作人員,由本部法定員額內調充之。

五、本會於必要時得委託學術團體或有關機關協助進行相關資料之調查、研究或分析。

六、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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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105年版

全民健康保險會年報

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