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105
年
3
月草案
103
年
10
月草案
本保險之給付項目如下:
一、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二、殘廢給付。
三、死亡給付。
前項給付項目之等級、金額及審
核等事項之標準,由主管機關會
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視社會及
經濟實際情況定之。
前項標準修正時,於修正生效
日後發生之汽車交通事故,保
險人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保
險給付。
本保險之給付項目如下:
一、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二、殘廢給付。
三、死亡給付。
前項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不包含
全民健康保險法依法給付之項
目或其授權法規所規定之給付
項目。
前第一項給付項目之等級、金額
及審核等事項之標準,由主管機
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視社
會及經濟實際情況定之。
前項標準修正時,於修正生效
日後發生之汽車交通事故,保
險人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保
險給付。
本保險之給付項目如下:
一、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二一、殘廢給付。
三二、死亡給付。
前項給付項目之等級、金額及審
核等事項之標準,由主管機關會
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視社會及
經濟實際情況定之。
前項標準修正時,於修正生效
日後發生之汽車交通事故,保
險人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保
險給付。
表
3-23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27
條修正草案與現行條文對照表
資料來源:健保會第
2
屆
105
年第
3
次委員會議資料。
健保會蔡明忠等多位委員於
105
年
3
月份委員會議,提出「近日立法委員
擬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27
條,
將『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不包含全民健
康保險法所規定之給付項目。請研議該
法案是否將影響健保財務穩定及本會因
應方式;未來如再有影響健保財務穩定
之法案,衛福部、健保署及本會如何因
應。本會對於健保署代位求償收入流向
之意見,及建請研議該收入應回歸各部
門總額」案。
健保署在該次會議也提出「立法委
員李應元等
16
人擬具『強制汽車責任
保險法第
27
條條文修正草案』,提案
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傷害醫療費用給
付範圍排除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
範圍,影響健保財務」報告案,說明該
修法案若通過,將使健保每年減少代位
求償收入約
20
億元,對健保財務影響
甚鉅。
案經過熱烈討論,決議建請衛福
部、健保署就立法委員擬具「強制汽車
責任保險法第
27
條條文修正草案」,
通盤研議因應方式,除評估對健保財務
影響外,另須強化健保代位求償在法律
層面之正當性。
110
中華民國
105年版
全民健康保險會年報
第三章 105年度重點業務及執行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