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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費用之核付,與現行總額的作法一

致,自總額預算預先扣除;若年度結束

時,當年度藥品費用核付金額超出預先

設定的目標值時,則於次年度以超出目

標值的額度為限,調整藥物給付項目及

支付標準。

健保會委員相當關切藥品費用分

配比率目標制試辦方案之執行情形,乃

請健保署於

105

6

月份委員會議進行

專案報告,並提供諸多建議供健保署參

酌,重點如下:

1.

多數委員表達不支持以現行方案繼續

試辦,理由為:

(1)

依健保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藥品

費用分配比率目標值涉及總額之

協定與分配,屬健保會權責;衛

生署前於

101

年交付費協會討論,

惟未獲共識,其本意即不同意實

施。惟衛生署仍堅持試辦,故

106

年應考量是否採試辦方案續辦。

(2)

目標額度訂定方式不合理:所設

成長率與總額(不含中醫門診)

成長率一致,其關連性、合理性

應再檢討。

2.

實施目的不明確:現行已可透過下列

方式管控藥費(含數量、價格),實

施試辦方案若僅為讓藥價調整額度可

預期,實未具有理想性,宜釐清其預

期成效及具體目標。

(1)

藥量管控措施:包括建構雲端藥

歷查詢系統以整合民眾用藥,及

實施重複用藥核扣、高診次與單

一處方用藥品項數等管控措施。

(2)

依法規調整藥價:健保署可依健

保法第

46

條規定,依市場交易

情形合理調整藥價,以縮小藥價

差,及控制藥費在合理範圍,若

實施藥品費用分配比率目標制,

每年調整藥價,恐因換藥問題而

影響民眾用藥,試辦方案雖可在

預期額度內調整藥價。但無法有

效反映市場實際交易狀況,建議

仍宜透過藥價調查調整藥價。

113

2016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