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費用之核付,與現行總額的作法一
致,自總額預算預先扣除;若年度結束
時,當年度藥品費用核付金額超出預先
設定的目標值時,則於次年度以超出目
標值的額度為限,調整藥物給付項目及
支付標準。
健保會委員相當關切藥品費用分
配比率目標制試辦方案之執行情形,乃
請健保署於
105
年
6
月份委員會議進行
專案報告,並提供諸多建議供健保署參
酌,重點如下:
1.
多數委員表達不支持以現行方案繼續
試辦,理由為:
(1)
依健保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藥品
費用分配比率目標值涉及總額之
協定與分配,屬健保會權責;衛
生署前於
101
年交付費協會討論,
惟未獲共識,其本意即不同意實
施。惟衛生署仍堅持試辦,故
106
年應考量是否採試辦方案續辦。
(2)
目標額度訂定方式不合理:所設
成長率與總額(不含中醫門診)
成長率一致,其關連性、合理性
應再檢討。
2.
實施目的不明確:現行已可透過下列
方式管控藥費(含數量、價格),實
施試辦方案若僅為讓藥價調整額度可
預期,實未具有理想性,宜釐清其預
期成效及具體目標。
(1)
藥量管控措施:包括建構雲端藥
歷查詢系統以整合民眾用藥,及
實施重複用藥核扣、高診次與單
一處方用藥品項數等管控措施。
(2)
依法規調整藥價:健保署可依健
保法第
46
條規定,依市場交易
情形合理調整藥價,以縮小藥價
差,及控制藥費在合理範圍,若
實施藥品費用分配比率目標制,
每年調整藥價,恐因換藥問題而
影響民眾用藥,試辦方案雖可在
預期額度內調整藥價。但無法有
效反映市場實際交易狀況,建議
仍宜透過藥價調查調整藥價。
113
2016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