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對政府應負擔健保經費法定下限
36%
之
計算建議
在關注健保法施行細則第
45
條修法
案的同時,健保會委員亦就政府應負擔
健保總經費法定下限
36%
,其計算公式
的「一致性」與「合理性」提出疑義。
由於健保署現行計算公式,將
7
項保險費計入政府負擔數後,預估將
使
105
年的保費收入減少
107
億元(當
年收支為結餘;
7
項保險費共計
68.5
億
元,再加計因採用
36%
收入面公式衍生
之影響數
38.5
億元,共計
107
億元);
預估使
106
年的保費收入減少
70.6
億元
(當年收支為短絀;
7
項保險費共計
70.6
億元,採用支出面公式且未衍生額
外影響數),最終使
105
年的影響金額
被放大、
106
年的影響金額未被放大,
未符「一致性」。
健保會委員並認為該
7
項政府已實
質負擔保險費,原屬社會福利支出,
勉為其難接受衛福部修法將其計入政
府負擔數,若因計算公式之故,再進
一步放大
7
項保險費計入後的影響數,
實非合理。
因此,於
105
年
12
月份委員會議決
定,請健保署計算各年度政府應負擔健
保總經費法定下限
36%
所採之邏輯,應
具有一致性,計算公式需宏觀與合理思
量,並將本項議題列入持續追蹤事項。
(三)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27
條修正
案」之建議
健保法第
95
條規定,保險對象發
生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保險事
故時,健保署於提供保險給付後,得依
規定代位向強制汽車責任險(下稱強制
險)保險人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根據
健保署資料,
87
年至
103
年汽車交通事
故代位求償共計
115.5
萬件,金額達
312
億元(如表
3-22
)。
年度
87
至
98
99
100
101
102
103
合計
件數
589,171 95,852 109,256 120,190 119,319 121,425 1,155,213
金額
174.44
24.87
27.23
30.07
30.25
25.20
312.06
表
3-22
汽車交通事故代位求償統計
單位:件;億元
資料來源:健保會第
2
屆
104
年第
5
次委員會議資料
。
105
年
3
月,李應元、蘇震清等
16
位立法委員,為釐清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與全民健康保險之給付責任,提出「強
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27
條條文修正草
案」,擬將強制險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排除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的給付範
圍,欲藉此減輕強制險被保險人的保費
負擔(條文對照表如表
3-23
)
。
109
2016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