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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政府應負擔健保經費法定下限

36%

計算建議

在關注健保法施行細則第

45

條修法

案的同時,健保會委員亦就政府應負擔

健保總經費法定下限

36%

,其計算公式

的「一致性」與「合理性」提出疑義。

由於健保署現行計算公式,將

7

項保險費計入政府負擔數後,預估將

使

105

年的保費收入減少

107

億元(當

年收支為結餘;

7

項保險費共計

68.5

元,再加計因採用

36%

收入面公式衍生

之影響數

38.5

億元,共計

107

億元);

預估使

106

年的保費收入減少

70.6

億元

(當年收支為短絀;

7

項保險費共計

70.6

億元,採用支出面公式且未衍生額

外影響數),最終使

105

年的影響金額

被放大、

106

年的影響金額未被放大,

未符「一致性」。

健保會委員並認為該

7

項政府已實

質負擔保險費,原屬社會福利支出,

勉為其難接受衛福部修法將其計入政

府負擔數,若因計算公式之故,再進

一步放大

7

項保險費計入後的影響數,

實非合理。

因此,於

105

12

月份委員會議決

定,請健保署計算各年度政府應負擔健

保總經費法定下限

36%

所採之邏輯,應

具有一致性,計算公式需宏觀與合理思

量,並將本項議題列入持續追蹤事項。

(三)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27

條修正

案」之建議

健保法第

95

條規定,保險對象發

生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保險事

故時,健保署於提供保險給付後,得依

規定代位向強制汽車責任險(下稱強制

險)保險人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根據

健保署資料,

87

年至

103

年汽車交通事

故代位求償共計

115.5

萬件,金額達

312

億元(如表

3-22

)。

年度

87

98

99

100

101

102

103

合計

件數

589,171 95,852 109,256 120,190 119,319 121,425 1,155,213

金額

174.44

24.87

27.23

30.07

30.25

25.20

312.06

3-22

 汽車交通事故代位求償統計

單位:件;億元

資料來源:健保會第

2

104

年第

5

次委員會議資料

105

3

月,李應元、蘇震清等

16

位立法委員,為釐清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與全民健康保險之給付責任,提出「強

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27

條條文修正草

案」,擬將強制險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排除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的給付範

圍,欲藉此減輕強制險被保險人的保費

負擔(條文對照表如表

3-23

109

2016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