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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下限(

36%

)差額之計算有不同見

解,為釐清該計算疑義,行政院乃召

集衛福部、主計總處及相關單位,就

法制面進行多次研商後,獲致下列

3

結論:

1.

政府應負擔健保法法定下限差額之計

算方式,尊重主管機關對健保之法令

解釋權及計算方式。

2.

原住民健保費等

9

項補助,均屬健保

收入面中政府已實質負擔之保險費,

應列入政府負擔數,自

104

年度起實

施,並請衛福部配合修正健保法施行

細則第

45

條規定。

3.

請主計總處會同衛福部,依前開原則

重新計算本案預算不足數金額,並依

政府財政狀況分年補撥。

【註:上開政府已實質負擔之

9

項保

險費如下:

1.

原住民健保費;

2.65

以上離島地區居民健保費;

3.70

歲以

上中低收入老人健保費;

4.

中低收入

戶未滿

18

歲兒少健保費;

5.

中低收入

戶健保費;

6.

中重度身心障礙者健保

費;

7.

失業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健保費

(僅包含中央政府補助

10%

之部分)

8.

受僱者(勞工身分)保險費育嬰

留職停薪期間繼續參加社會保險應由

政府補助之全民健康保險費;

9.

經濟

弱勢者健保費。】

衛福部依上開第

2

項結論,於

104

12

15

日發布「全民健康保險法施

行細則」修正條文,將

9

項政府負擔的

保險費納入計算法定下限

36%

範圍(第

45

條),並追溯至

104

1

1

日施行

(第

73

條)。

健保會滕委員西華等

24

位委員,

認為此舉並不合理而有違反法律不溯及

既往之原則,乃於

105

3

月份委員會

議提案,以健保會各類委員代表名義籌

組立法院拜會小組,請滕委員西華、謝

委員天仁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針對

健保法施行細則第

45

條修正案之合理

性進行與健保會任務相關之拜會。

上開拜會小組於

105

5

17

日假

立法院召開記者會,健保會計

8

位委員

代表出席,以「撤回違法公告,維護健

保永續」為訴求,籲請社會福利及衛生

環境委員會要求行政部門撤回違法公

告,並於記者會後拜會民進黨、國民黨

及時代力量等黨團,尋求支持。

立法院第

9

屆第

1

會期社會福利及

衛生環境委員會,於

105

6

22

日召

開第

33

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

104

12

15

日衛福部發布之健保法施行細

則部分條文修正案,並通過

2

項決議,

略以:

1.

衛福部於

104

12

15

日發布之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部分條

文修正案」中,第

73

條第

2

項規定

該次修正之第

45

條條文溯及自

104

1

1

日施行,違反不溯及既往之

法律原則。爰此,決定依規定提報

立法院院會議決後,通知衛福部更

107

2016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