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下限(
36%
)差額之計算有不同見
解,為釐清該計算疑義,行政院乃召
集衛福部、主計總處及相關單位,就
法制面進行多次研商後,獲致下列
3
項
結論:
1.
政府應負擔健保法法定下限差額之計
算方式,尊重主管機關對健保之法令
解釋權及計算方式。
2.
原住民健保費等
9
項補助,均屬健保
收入面中政府已實質負擔之保險費,
應列入政府負擔數,自
104
年度起實
施,並請衛福部配合修正健保法施行
細則第
45
條規定。
3.
請主計總處會同衛福部,依前開原則
重新計算本案預算不足數金額,並依
政府財政狀況分年補撥。
【註:上開政府已實質負擔之
9
項保
險費如下:
1.
原住民健保費;
2.65
歲
以上離島地區居民健保費;
3.70
歲以
上中低收入老人健保費;
4.
中低收入
戶未滿
18
歲兒少健保費;
5.
中低收入
戶健保費;
6.
中重度身心障礙者健保
費;
7.
失業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健保費
(僅包含中央政府補助
10%
之部分)
;
8.
受僱者(勞工身分)保險費育嬰
留職停薪期間繼續參加社會保險應由
政府補助之全民健康保險費;
9.
經濟
弱勢者健保費。】
衛福部依上開第
2
項結論,於
104
年
12
月
15
日發布「全民健康保險法施
行細則」修正條文,將
9
項政府負擔的
保險費納入計算法定下限
36%
範圍(第
45
條),並追溯至
104
年
1
月
1
日施行
(第
73
條)。
健保會滕委員西華等
24
位委員,
認為此舉並不合理而有違反法律不溯及
既往之原則,乃於
105
年
3
月份委員會
議提案,以健保會各類委員代表名義籌
組立法院拜會小組,請滕委員西華、謝
委員天仁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針對
健保法施行細則第
45
條修正案之合理
性進行與健保會任務相關之拜會。
上開拜會小組於
105
年
5
月
17
日假
立法院召開記者會,健保會計
8
位委員
代表出席,以「撤回違法公告,維護健
保永續」為訴求,籲請社會福利及衛生
環境委員會要求行政部門撤回違法公
告,並於記者會後拜會民進黨、國民黨
及時代力量等黨團,尋求支持。
立法院第
9
屆第
1
會期社會福利及
衛生環境委員會,於
105
年
6
月
22
日召
開第
33
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
104
年
12
月
15
日衛福部發布之健保法施行細
則部分條文修正案,並通過
2
項決議,
略以:
1.
衛福部於
104
年
12
月
15
日發布之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部分條
文修正案」中,第
73
條第
2
項規定
該次修正之第
45
條條文溯及自
104
年
1
月
1
日施行,違反不溯及既往之
法律原則。爰此,決定依規定提報
立法院院會議決後,通知衛福部更
107
2016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