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上開報告,委員表達反對之
意,並認為:不宜逕行刪除第
45
條條
文,因其將使本法第
3
條政府每年度負
擔健保總經費
36%
的計算內涵無所規
範,形同空白授權,並有擴大解釋之虞
(如納入社會福利支出),不利健保財
務之穩健發展;建議先檢視擬納入健保
總經費
36%
之計列項目,再將合理的項
目納入第
45
條條文,以求周延完備。
104
年
9
月份委員會議,衛福部復
提「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45
條
再研修案」,參酌委員意見,將施行細
則第
45
條條文予以保留,並將行政院
研商共識納入第
45
條修正條文,惟因
9
月份委員會議須優先協商
105
年度總
額,時間因素不及討論,爰請委員於會
後提供書面意見回復衛福部,結果計
7
位反對、
2
位無意見、
1
位支持。
衛福部
12
月
15
日發布「全民健康
保險施行細則」修正條文後,委員旋即
於
12
月份委員會議提出臨時提案,並
獲致下列共識,送請衛福部參酌:為維
護健保財務制度之健全與穩定,健保會
於衛福部預告修正健保法施行細則第
45
條時,多次提出反對意見,惟主管
機關仍於
104
年
12
月
15
日修正發布,並
追溯自
104
年
1
月
1
日施行,委員深感痛
心遺憾,並表達以下意見,籲請行政
院、衛福部應負起政府該盡責任。
1.
堅決反對藉由修正健保法施行細則第
45
條,將屬於社會福利支出之項目,
納入政府負擔健保總經費法定下限
36%
之認列範圍,以減輕政府必須負
擔之財務責任。
2.
上開條文於
104
年
12
月
15
日修正發
布,卻溯自
104
年
1
月
1
日施行,已違
反法律「不溯及既往」之原則,請應
依法行政,以為民表率。
(三)菸品健康福利捐
菸品健康福利捐係希望將所徵收
的費用,應用於防治菸害造成的相關疾
病,因此「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及運
作辦法」規定分配一定百分比,挹注
健保安全準備,
99
~
103
年分配金額如
表
3-19
。
2015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