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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上開報告,委員表達反對之

意,並認為:不宜逕行刪除第

45

條條

文,因其將使本法第

3

條政府每年度負

擔健保總經費

36%

的計算內涵無所規

範,形同空白授權,並有擴大解釋之虞

(如納入社會福利支出),不利健保財

務之穩健發展;建議先檢視擬納入健保

總經費

36%

之計列項目,再將合理的項

目納入第

45

條條文,以求周延完備。

104

9

月份委員會議,衛福部復

提「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45

再研修案」,參酌委員意見,將施行細

則第

45

條條文予以保留,並將行政院

研商共識納入第

45

條修正條文,惟因

9

月份委員會議須優先協商

105

年度總

額,時間因素不及討論,爰請委員於會

後提供書面意見回復衛福部,結果計

7

位反對、

2

位無意見、

1

位支持。

衛福部

12

15

日發布「全民健康

保險施行細則」修正條文後,委員旋即

12

月份委員會議提出臨時提案,並

獲致下列共識,送請衛福部參酌:為維

護健保財務制度之健全與穩定,健保會

於衛福部預告修正健保法施行細則第

45

條時,多次提出反對意見,惟主管

機關仍於

104

12

15

日修正發布,並

追溯自

104

1

1

日施行,委員深感痛

心遺憾,並表達以下意見,籲請行政

院、衛福部應負起政府該盡責任。

1.

堅決反對藉由修正健保法施行細則第

45

條,將屬於社會福利支出之項目,

納入政府負擔健保總經費法定下限

36%

之認列範圍,以減輕政府必須負

擔之財務責任。

2.

上開條文於

104

12

15

日修正發

布,卻溯自

104

1

1

日施行,已違

反法律「不溯及既往」之原則,請應

依法行政,以為民表率。

(三)菸品健康福利捐

菸品健康福利捐係希望將所徵收

的費用,應用於防治菸害造成的相關疾

病,因此「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及運

作辦法」規定分配一定百分比,挹注

健保安全準備,

99

103

年分配金額如

3-19

2015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