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104年版
表
3-16
主計總處與衛福部核算政府應負擔健保總經費法定下限之方式比較表
項目
主計總處
衛福部
引用法條
•
健保法第
2
條
•
健保法第
3
條
•
健保法第
78
條
•
健保法第
3
條第
1
項
•
健保法第
2
條第
5
款
•
健保法第
76
條
計算基礎
以保險支出面計算:
政府負擔不足法定
36%
之差額
=
36%
×(保險給付支出+增列之安全準
備-法定收入)-政府應負擔保險費(一
般及補充保險費)
以保險收入面計算:
政府負擔不足法定
36%
之差額
=
[
( 一 般 保 險 費 + 補 充 保 險 費 )
×
36%
-政府補助之保險費-政府為雇主
之保險費
]
÷
64%
應提列(增列)
之安全準備
以提足
1
個月安全準備為基準,計算當期
應增列之安全準備。(若當年底安全準備
餘額逾
1
個月保險給付支出,不予增列安
全準備)
年度保險收支結餘全部提列為安全準備
資料來源:健保會
103
年
8
月份委員會議資料。
由於兩種核算方式計算的金額差距
甚大,委員遂於
103
年
9
月份委員會議
提出「有關健保署與主計總處核算全民
健康保險法規定政府負擔
36%
比率見解
不同」臨時討論案,並決議:
1.
法律之解釋權責按理屬於該管主管機
關,本案源自健保法之援引,爰建請
由衛福部回歸立法意旨,妥為解釋及
處理。
2.
健保會絕大多數委員認同健保署對
「政府應負擔全民健康險總經費不足
36%
部分」的計算方式,建請衛福部
轉陳行政院參酌。
衛福部乃於
103
年
9
月
23
日及
10
月
16
日將健保會意見陳報行政院。在未
有結論前,委員持續關注本案,並於
104
年
1
月份委員會議,請健保署在核
算方式見解未確定前,於業務執行報告
呈現兩種方式之財務分析結果。
表
3-17
主計總處與衛福部核算政府應負擔健保總經費法定下限差異表
單位:億元
年度
主計總處
衛福部
差異數
102
237.41
429.99
192.57
103
212.56
509.92
297.36
差異數合計
489.93
資料來源:健保署
104
年
5
月份全民健康保險業務執行報告。
全民健康保險會
第三章 104年度重點業務及執行成果
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