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爭議經行政院召集衛福部、主計
總處及相關單位就法制面進行多次研商
後,達成下列共識:
1.
政府應負擔健保法法定下限差額之計
算方式,「尊重全民健保主管機關
(衛福部)對健保的法令解釋權及計
算方式」;即於計算各年度政府應負
擔之保險經費時,「將當年度結餘全
數列入安全準備之計算基礎」。
2.
依健保法第
3
條規定「政府每年度負
擔本保險之總經費,不得少於每年
度保險經費扣除法定收入後金額之
36%
」。就其文義並未限定計入政府
負擔數之範圍,而實務上,政府除依
健保法規定負擔保險費外,尚依其他
規定提供保險費補助,應檢討健保法
施行細則之相關規定,「將中央政府
於健保收入面已實質負擔之保險費列
入政府負擔數,自
104
年度起實施,
並請衛福部配合修正健保法施行細則
第
45
條規定」。
3.
行政院另請主計總處會同衛福部,依
前開原則重新計算本案預算不足數金
額,並依政府財政狀況分年撥補。
經依上述原則,健保署重新核算
102
~
104
年之「政府應負擔健保法法
定下限差額」,預算編列數計不足
627
億元(其中
104
年為預估數),將由
主計總處分
4
年攤還,每年撥補
157
億
元,並由衛福部自
105
年起編列於預
算中。
(二)健保法施行細則第
45
條之修正案
依上開共識第
2
點,衛福部基於健
保法第
3
條「政府每年度負擔全民健康
保險總經費不得少於每年度保險經費扣
除法定收入後金額之
36%
」規定,於文
義並未限定計入政府負擔數之範圍,毋
須於施行細則更為規範為由,於
104
年
7
月
21
日預告「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
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擬刪除健保法
施行細則第
45
條。
健保會委員持不同看法,認為刪
除後將使計入本法第
3
條政府每年度負
擔健保總經費
36%
的項目無所依據,而
有擴大解釋計入政府負擔健保總經費認
列範圍之虞,乃於
104
年
7
月份委員會
議,由
25
位委員共同連署,建請衛福
部對
104
年
7
月
21
日預告修正之健保法
施行細則部分條文案,應暫不包括第
45
條之刪除。理由如下:
1.
依健保法第
5
條,保險政策、法規之
研究與諮詢、保險業務之監理等,都
是本會應辦事項。尤其健保法施行細
則第
45
條更涉及健保財務、保險對象
等之權益,爰其修正應先提經本會討
論,才符程序正義。
2.
若刪除健保法施行細則第
45
條,將
擴大解釋本法第
3
條政府每年度負擔
健保總經費
36%
之計算內涵,例如納
入屬社會福利之保費補助等,且日後
2015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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