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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爭議經行政院召集衛福部、主計

總處及相關單位就法制面進行多次研商

後,達成下列共識:

1.

政府應負擔健保法法定下限差額之計

算方式,「尊重全民健保主管機關

(衛福部)對健保的法令解釋權及計

算方式」;即於計算各年度政府應負

擔之保險經費時,「將當年度結餘全

數列入安全準備之計算基礎」。

2.

依健保法第

3

條規定「政府每年度負

擔本保險之總經費,不得少於每年

度保險經費扣除法定收入後金額之

36%

」。就其文義並未限定計入政府

負擔數之範圍,而實務上,政府除依

健保法規定負擔保險費外,尚依其他

規定提供保險費補助,應檢討健保法

施行細則之相關規定,「將中央政府

於健保收入面已實質負擔之保險費列

入政府負擔數,自

104

年度起實施,

並請衛福部配合修正健保法施行細則

45

條規定」。

3.

行政院另請主計總處會同衛福部,依

前開原則重新計算本案預算不足數金

額,並依政府財政狀況分年撥補。

經依上述原則,健保署重新核算

102

104

年之「政府應負擔健保法法

定下限差額」,預算編列數計不足

627

億元(其中

104

年為預估數),將由

主計總處分

4

年攤還,每年撥補

157

元,並由衛福部自

105

年起編列於預

算中。

(二)健保法施行細則第

45

條之修正案

依上開共識第

2

點,衛福部基於健

保法第

3

條「政府每年度負擔全民健康

保險總經費不得少於每年度保險經費扣

除法定收入後金額之

36%

」規定,於文

義並未限定計入政府負擔數之範圍,毋

須於施行細則更為規範為由,於

104

7

21

日預告「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

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擬刪除健保法

施行細則第

45

條。

健保會委員持不同看法,認為刪

除後將使計入本法第

3

條政府每年度負

擔健保總經費

36%

的項目無所依據,而

有擴大解釋計入政府負擔健保總經費認

列範圍之虞,乃於

104

7

月份委員會

議,由

25

位委員共同連署,建請衛福

部對

104

7

21

日預告修正之健保法

施行細則部分條文案,應暫不包括第

45

條之刪除。理由如下:

1.

依健保法第

5

條,保險政策、法規之

研究與諮詢、保險業務之監理等,都

是本會應辦事項。尤其健保法施行細

則第

45

條更涉及健保財務、保險對象

等之權益,爰其修正應先提經本會討

論,才符程序正義。

2.

若刪除健保法施行細則第

45

條,將

擴大解釋本法第

3

條政府每年度負擔

健保總經費

36%

之計算內涵,例如納

入屬社會福利之保費補助等,且日後

2015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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