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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預期政策改變及調節非預期風險所需經費」項目之適用
範圍與動支程序
第
1
屆
103
年第
11
次委員會議(
103.11.28
)通過
一、適用範圍:
(一)屬「其他預期政策改變」:
1.
年度中其他預期之全民健康保險法(下稱健保法)及相關法規、政策修訂,其新增費用
不在協定時的各部門總額涵蓋範圍,如新增醫藥分業地區所增加之費用、年度中擴大全
民健保納保範圍等。
2.
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配合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政策推動實施計畫經費
額度不足時之調整
(註
1
)
。
(二)屬「非預期風險」:
年度中發生全國(或特定區)之其他不可預期因素,如疾病異常流行、非天災所致之
大型事件等突發性特殊情況,致使民眾醫療需求大幅上升,對該部門整體醫療費用造成顯
著影響
(註
2
)
。
二、動支程序:
(一)屬「其他預期政策改變」:
由健保署依適用範圍,提經本會通過後,報請衛福部核定。原列於本項下之「新增
醫藥分業地區所增加之費用」,自
92
年起皆每年按季撥入總額部門結算,同意健保署逕
行動支。
註
1
歷年費協會協定對專款計畫經費超支之處理原則:
(1)
健保署與各總額部門擬訂專款計畫或方案時,已訂定若超過預算,實際服務點數以浮動點值方式處理。
(2)
屬疾病治療處置、用藥之專款,如:慢性
B
型及
C
型肝炎治療計畫、鼓勵器官移植並確保術後追蹤照護品質、
罕見疾病、血友病藥費等,另於其他預算編列額度,以因應不足所需。
(3)
未來若發生專款經費不足,須由各總額內他項經費剩餘款流用時,其經費之動支程序,應依費協會第
170
次委員會議決議,對已協定各項目金額之增減應正式提案,並經總額部門與付費者代表協商。
註
2
本項目係用以因應年度中發生特異性、單次性狀況之需,費用不計入次年度總額基期。對於非預期政策改變部
分,考量政策制定有延續性,需預先籌劃及持續執行,爰對政策項目,建議於協商該年度總額時即納入部門總
額協商考量,則協定之預算將列入基期,以敷政策持續推動之需。若不及事先納入協商,則可於實施之當年度,
協商次年度總額時,併入考量,爰未將其列為「非預期風險」。
2015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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