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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104年版

1.

屬已協定項目,經費額度已定,但執行時發生經費不足:於執行年度尚未結束前,推估

全年經費將不足時,提案至本會報告其實施情形、成效、經費需求及預算不足之因應方

式等。

2.

協商時已列為將實施之政策,但實施日期及經費額度未定:於政策實施前,提案至本會

報告該政策實施方式、預估影響、經費需求等

(註

3

(二)屬「非預期風險」:

1.

提案前審議:

由總額部門與健保署共同評估,確定其對總額影響顯著,且其影響不可歸責於該總額

部門。

考量「非預期風險」範圍廣泛、無特定標的,建議於實施一段期間,累積經驗及共

識後,再逐步建立明確之指標。初期建議可參用之指標如下,需符合三項評估指標

之任一:

(1)

不可預期因素影響致使部門總額該季全署預估平均點值在

0.9

以下,且較去年同季點

值下降幅度>

5%

以上。

(2)

不可預期因素影響致使該部門一般服務之該季醫療費用點數成長率>(當年度醫療

服務成本及人口因素成長率+

5%

)以上。

(3)

不可預期因素屬非天災所致之大型事件(為非屬健保法第

52

條事件,並經主管機關

認定之案件),且該事件發生後,前

2

個月之預估醫療費用達該地區當年季平均總額

預算之

0.3%

以上。

2.

提案及處理程序:

由總額部門、健保署或本會委員正式提案,並提供前述評估內容與相關數據(含不可歸

責於總額部門之評估資料),供本會討論議定,結果如下:

(1)

不同意動支:結案。

(2)

同意動支且額度明確:確定及進行後續事宜。

(3)

同意動支但額度無法確定:召開協商會議,由健保署會同相關總額部門先協商草擬

處理方式建議案,交由本會全體委員進行協商。

3.

協定、核定與執行:

協商會議結論提經本會通過後,報請衛福部核定,相關執行細節及結算事宜,請健保署

會同總額部門議定。

3

對協商時已知將實施之政策,但實施日期未定,且非屬單一部門總額涵蓋範圍者,建議健保署於協商時,能列

在「其他預期政策改變」項下。

全民健康保險會

第三章 104年度重點業務及執行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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