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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衛福部,衛福部並於

105

1

5

日核

定,「

105

年全民健康保險抑制資源不

當耗用改善方案」如附錄十。

(二)「醫療品質資訊公開辦法」之討論(第

74

條)

為讓健保醫療品質資訊更為公開透

明,健保署依健保法第

74

條規定,自

102

年起,擬訂「醫療品質資訊公開辦

法」,並於

103

年修訂部分指標,提健

保會討論後,報衛福部核定發布。

健保署為配合國發會

104

年所訂

「虛擬世界發展法規調適規劃方案」

中,強化網路公民參與機制之目標,建

議「全民健康保險醫療品質資訊公開辦

法」第

5

條,有關醫療品質資訊公開途

徑的「舉行記者會或說明會」部分,增

列「說明會可結合網際網路參與方式進

行」,以增加公民參與管道,強化多元

參與機制。

健保署將上開修正辦法草案提

104

7

月份委員會議討論,委員予以尊

重,經該署報衛福部於

104

10

15

修正發布「全民健康保險醫療品質資訊

公開辦法」,新增第

5

條第

2

項「前項

第三款說明會得結合網際網路參與方式

進行」(附錄十一)。

二、對財務興革之建議事項

(一)釐清政府負擔健保總經費不足法定下限

36%

)差額之計算疑義

二代健保為強化健保財務來源,

加重政府對健保的財務責任,於健保法

3

條明定政府應負擔健保總經費之下

限比率,規定略以:「政府每年度負

擔本保險之總經費,不得少於『每年

度保險經費扣除法定收入後金額之的

36%

』」。健保會委員基於健保財務監

理職責,對政府應負擔健保總經費不足

法定下限(

36%

)的預算撥列情形,保

持密切關注。

依健保署

103

5

月份及

6

月份提報

的業務執行報告,顯示

102

年安全準備

提列數及

103

1

5

月份保費收入,大

幅減列

112.26

億元及

127.79

億元。經委

員關切,健保署說明係因主計總處對政

府應負擔健保總經費法定下限(

36%

的核算方式與衛福部不同,依該總處的

核算方式,其撥補的差額低於健保署,

乃將金額減列。

基於監理健保財務職責,委員認為

須釐清主計總處與衛福部核算方式的差

異,乃請健保署於

103

8

月份委員會

議說明。依其說明,雙方主要差異在於

提列安全準備數,主計總處係引用健保

法第

78

條規定,以「維持

1

個月安全準

備」為計算基礎;而衛福部則依健保法

76

條,將「年度保險收支結餘全數

提列為安全準備」。

整理兩種核算方式之引用法條、計

算基礎、安全準備提列數如表

3-16

2015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