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衛福部,衛福部並於
105
年
1
月
5
日核
定,「
105
年全民健康保險抑制資源不
當耗用改善方案」如附錄十。
(二)「醫療品質資訊公開辦法」之討論(第
74
條)
為讓健保醫療品質資訊更為公開透
明,健保署依健保法第
74
條規定,自
102
年起,擬訂「醫療品質資訊公開辦
法」,並於
103
年修訂部分指標,提健
保會討論後,報衛福部核定發布。
健保署為配合國發會
104
年所訂
「虛擬世界發展法規調適規劃方案」
中,強化網路公民參與機制之目標,建
議「全民健康保險醫療品質資訊公開辦
法」第
5
條,有關醫療品質資訊公開途
徑的「舉行記者會或說明會」部分,增
列「說明會可結合網際網路參與方式進
行」,以增加公民參與管道,強化多元
參與機制。
健保署將上開修正辦法草案提
104
年
7
月份委員會議討論,委員予以尊
重,經該署報衛福部於
104
年
10
月
15
日
修正發布「全民健康保險醫療品質資訊
公開辦法」,新增第
5
條第
2
項「前項
第三款說明會得結合網際網路參與方式
進行」(附錄十一)。
二、對財務興革之建議事項
(一)釐清政府負擔健保總經費不足法定下限
(
36%
)差額之計算疑義
二代健保為強化健保財務來源,
加重政府對健保的財務責任,於健保法
第
3
條明定政府應負擔健保總經費之下
限比率,規定略以:「政府每年度負
擔本保險之總經費,不得少於『每年
度保險經費扣除法定收入後金額之的
36%
』」。健保會委員基於健保財務監
理職責,對政府應負擔健保總經費不足
法定下限(
36%
)的預算撥列情形,保
持密切關注。
依健保署
103
年
5
月份及
6
月份提報
的業務執行報告,顯示
102
年安全準備
提列數及
103
年
1
~
5
月份保費收入,大
幅減列
112.26
億元及
127.79
億元。經委
員關切,健保署說明係因主計總處對政
府應負擔健保總經費法定下限(
36%
)
的核算方式與衛福部不同,依該總處的
核算方式,其撥補的差額低於健保署,
乃將金額減列。
基於監理健保財務職責,委員認為
須釐清主計總處與衛福部核算方式的差
異,乃請健保署於
103
年
8
月份委員會
議說明。依其說明,雙方主要差異在於
提列安全準備數,主計總處係引用健保
法第
78
條規定,以「維持
1
個月安全準
備」為計算基礎;而衛福部則依健保法
第
76
條,將「年度保險收支結餘全數
提列為安全準備」。
整理兩種核算方式之引用法條、計
算基礎、安全準備提列數如表
3-16
。
2015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