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ble of Contents Table of Contents
Previous Page  70 / 178 Next Page
Information
Show Menu
Previous Page 70 / 178 Next Page
Page Background

70

年報

全民健康保險會

中華民國103年版

原則」(簡稱作業原則),其

中,「保險對象自付差額上限

之訂定原則及方式」,由健保

署每年監控收費情形,針對自

付差額品項之價格,在各院所

間差異較大,或經民眾反映,

有高出國際價格且顯有不合理

者,以及經查證院所之收費標

準,違反醫療法相關規定者,

得訂定差額上限。

(2) 103

10

6

日首度對特材公

告自付差額上限,「人工水晶

體」於各醫療院所間收費差距

較大,所以首先對其訂定自付

差額上限金額,並自

104

1

1

日起實施。未來並將逐年調整

價格、建立監測指標、公布調

漲院所的名單,及院所申報自

付差額數量的占率等監測結果。

3.

明訂「自付差額品項改納為全額給

付之條件」

為避免因自付差額制度實施,阻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