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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年報

全民健康保險會

中華民國103年版

附件一

104

年度牙醫門診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及其分配

一、總額設定公式:

104

年度牙醫門診醫療給付費用總額=

校正後

103

年度牙醫門診一般服務醫療給付費用×(

1

104

年度一般服務成長率)+

104

度專款項目經費

註:校正後

103

年度牙醫門診一般服務醫療給付費用,係依全民健康保險會

103

年第

5

次委員會議決議,校

正投保人口數成長率差值。

二、總額協定結果:

(一)一般服務成長率為

1.319%

。其中,醫療服務成本及人口因素成長率

0.373%

,協商因素成

長率

0.946%

(二)專款項目全年經費為

1,817.6

百萬元。

(三)前述二項額度經換算,

104

年度牙醫門診醫療給付費用總額,較

103

年度所核定總額成長

2.140%

;而於校正投保人口數後,成長率估計值為

1.916%

。各細項成長率及金額如表

1

三、總額分配相關事項:

(一)一般服務(上限制):

1.

地區預算:

(1)

地區範圍:以中央健康保險署六分區業務組所轄範圍區分為六個地區。

(2)

分配方式:

a.

自一般服務費用移撥

0.5

億元,用於「全民健康保險牙醫門診總額醫療資源不足

且點值低地區獎勵方案」,經費若有剩餘,則回歸一般服務費用。

b.

扣除品質保證保留款及上開

0.5

億元後,預算

100%

依各地區校正人口風險後保險

對象人數分配。

c.

所涉執行面及計算等相關細節,授權中央健康保險署會同牙醫門診總額相關團體

議定之。

(3)

需保障或鼓勵之醫療服務,以回歸支付標準處理為原則,如仍有部分服務需採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