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報
全民健康保險會
中華民國103年版
附件一
104
年度牙醫門診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及其分配
一、總額設定公式:
104
年度牙醫門診醫療給付費用總額=
校正後
103
年度牙醫門診一般服務醫療給付費用×(
1
+
104
年度一般服務成長率)+
104
年
度專款項目經費
註:校正後
103
年度牙醫門診一般服務醫療給付費用,係依全民健康保險會
103
年第
5
次委員會議決議,校
正投保人口數成長率差值。
二、總額協定結果:
(一)一般服務成長率為
1.319%
。其中,醫療服務成本及人口因素成長率
0.373%
,協商因素成
長率
0.946%
。
(二)專款項目全年經費為
1,817.6
百萬元。
(三)前述二項額度經換算,
104
年度牙醫門診醫療給付費用總額,較
103
年度所核定總額成長
2.140%
;而於校正投保人口數後,成長率估計值為
1.916%
。各細項成長率及金額如表
1
。
三、總額分配相關事項:
(一)一般服務(上限制):
1.
地區預算:
(1)
地區範圍:以中央健康保險署六分區業務組所轄範圍區分為六個地區。
(2)
分配方式:
a.
自一般服務費用移撥
0.5
億元,用於「全民健康保險牙醫門診總額醫療資源不足
且點值低地區獎勵方案」,經費若有剩餘,則回歸一般服務費用。
b.
扣除品質保證保留款及上開
0.5
億元後,預算
100%
依各地區校正人口風險後保險
對象人數分配。
c.
所涉執行面及計算等相關細節,授權中央健康保險署會同牙醫門診總額相關團體
議定之。
(3)
需保障或鼓勵之醫療服務,以回歸支付標準處理為原則,如仍有部分服務需採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