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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2014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附錄

保障,由中央健康保險署會同牙醫門診總額相關團體議定後,於

103

12

月底前送

全民健康保險會同意後執行。

2.

品質保證保留款(

0.3%

):

(1)

依牙醫門診總額品質保證保留款實施方案支付,並以品質相關指標作為獎勵依據。

該方案請於

103

11

月底前完成相關程序,並於

104

6

月底前提送前一年度執行

成果。

(2)

金額應全數用於鼓勵提升醫療品質,並以最近

2

年(

103

104

年)該保留款成長率

之累計額度為限,其餘額度回歸一般服務預算。

3.

牙周顧本計畫(

0.4%

):請於

104

6

月底前提送執行情形。

4.

調整藥事服務費(

0.008%

):請於

104

6

月底前提送執行情形。

5.

特殊口腔黏膜疾病統合照護計畫(

0.027%

):請於

104

6

月底前提送執行情形。

6.

懷孕婦女照護(

0.217%

):請於

104

6

月底前提送執行情形。

7.

調整診察費(

0%

):

(1)104

年擬調整診察費支付點數

20

點,以預算中平為調整原則,不另編列預算。

(2)

請於下年度總額協商前完成並提出執行情形。

8.

違反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之扣款(

-0.006%

)。

(二)專款項目全年經費為

1,817.6

百萬元:

具體實施方案(含預定達成目標及評估指標)由中央健康保險署會同牙醫門診總額相關團

體訂定後,依相關程序辦理,並送全民健康保險會備查。前述方案之作業時程,延續型計

畫應於

103

11

月底前完成,並於

104

6

月底前提報執行成果及成效評估報告;實施成效

並納入下年度總額協商考量。

1.

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

全年經費

280.0

百萬元,辦理牙醫師至無牙醫鄉執業及巡迴醫療計畫。

2.

牙醫特殊服務計畫:

全年經費

443.0

百萬元,辦理先天性唇顎裂與顱顏畸形患者、特定障別之身心障礙者及

在宅牙醫醫療服務。

3.

牙周病統合照護計畫:

(1)

1

2

階段,全年經費

850.0

百萬元;第

3

階段,全年經費

244.6

百萬元。

(2)

1

2

階段照護目標數為

125,000

人;第

3

階段服務人數為

90,000

人。

(3)

請加強宣導本項已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項目,若有民眾檢舉另收費用經查屬實,即

屬違規,下年度將不再增加任何預算,違規處理原則並請中央健康保險署研議(例

如扣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