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九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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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全民健康保險各部門醫療給付費用總額
一般服務費用之地區預算分配方式
一、牙醫門診總額
(一)地區範圍:以中央健康保險署六分區業務組所轄範圍區分為六個地區。
(二)分配方式:
1.
自一般服務費用(不含
106
年度於一般服務之品質保證保留款額度)移撥
3.45
億元,用於
「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之論量計酬費用」、「牙醫特殊醫療服務計畫」、「全民健康
保險牙醫門診總額醫療資源不足且點值低地區獎勵方案」、「投保人口就醫率全國最高二區
之保障款」等
4
項,若一般服務費用移撥經費有剩餘,優先用於牙周病統合照護計畫第
3
階段
費用;若再有剩餘,則回歸一般服務費用。
2.
扣除上開移撥費用後,預算
100%
依各地區校正人口風險後保險對象人數分配。
3.
所涉執行面及計算等相關細節,授權中央健康保險署會同牙醫門診總額相關團體議定之。
(三)需保障或鼓勵之醫療服務,以回歸支付標準處理為原則。如仍有部分服務需採點值保障,由中
央健康保險署會同牙醫門診總額相關團體議定後,送全民健康保險會同意後執行。
二、中醫門診總額
(一)地區範圍:以中央健康保險署六分區業務組所轄範圍區分為六個地區。
(二)分配方式:
1.
一般服務費用(不含
106
年度於一般服務之品質保證保留款額度)
2.22%
歸東區,
97.78%
歸
其他五分區。
2.
前項其他五分區預算移撥
3,600
萬元,用於撥補五分區(不含東區)各鄉鎮市區內僅有
1
家特
約中醫院所之點值;經費若有剩餘,
55%
分配予臺北區,
45%
分配予北區。
3.
其他五分區預算扣除移撥費用後,依下列參數占率分配之:
(1)
各區實際收入預算占率:
69%
。
(2)
各區戶籍人口數占率:
11%
。
(3)
各區每人於各分區就醫次數之權值占率:
9%
。
(4)
各區人數利用率成長率與醫療費用點數成長率差:
5%
。
(5)
各區各鄉鎮市區每萬人口中醫師數占率:
5%
。
(6)
偏鄉人口預算分配調升機制:
1%
。若有餘款則歸入依「各區實際收入預算占率」分配。
4.
所涉執行面及計算等相關細節,授權中央健康保險署會同中醫門診總額相關團體議定之。
(三)需保障或鼓勵之醫療服務,以回歸支付標準處理為原則。如仍有部分服務需採點值保障,由中
央健康保險署會同中醫門診總額相關團體議定後,送全民健康保險會同意後執行。
211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