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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九之附件

107

年度全民健康保險各部門醫療給付費用總額

一般服務費用之地區預算分配方式

一、牙醫門診總額

(一)地區範圍:以中央健康保險署六分區業務組所轄範圍區分為六個地區。

(二)分配方式:

1.

自一般服務費用(不含

106

年度於一般服務之品質保證保留款額度)移撥

3.45

億元,用於

「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之論量計酬費用」、「牙醫特殊醫療服務計畫」、「全民健康

保險牙醫門診總額醫療資源不足且點值低地區獎勵方案」、「投保人口就醫率全國最高二區

之保障款」等

4

項,若一般服務費用移撥經費有剩餘,優先用於牙周病統合照護計畫第

3

階段

費用;若再有剩餘,則回歸一般服務費用。

2.

扣除上開移撥費用後,預算

100%

依各地區校正人口風險後保險對象人數分配。

3.

所涉執行面及計算等相關細節,授權中央健康保險署會同牙醫門診總額相關團體議定之。

(三)需保障或鼓勵之醫療服務,以回歸支付標準處理為原則。如仍有部分服務需採點值保障,由中

央健康保險署會同牙醫門診總額相關團體議定後,送全民健康保險會同意後執行。

二、中醫門診總額

(一)地區範圍:以中央健康保險署六分區業務組所轄範圍區分為六個地區。

(二)分配方式:

1.

一般服務費用(不含

106

年度於一般服務之品質保證保留款額度)

2.22%

歸東區,

97.78%

其他五分區。

2.

前項其他五分區預算移撥

3,600

萬元,用於撥補五分區(不含東區)各鄉鎮市區內僅有

1

家特

約中醫院所之點值;經費若有剩餘,

55%

分配予臺北區,

45%

分配予北區。

3.

其他五分區預算扣除移撥費用後,依下列參數占率分配之:

(1)

各區實際收入預算占率:

69%

(2)

各區戶籍人口數占率:

11%

(3)

各區每人於各分區就醫次數之權值占率:

9%

(4)

各區人數利用率成長率與醫療費用點數成長率差:

5%

(5)

各區各鄉鎮市區每萬人口中醫師數占率:

5%

(6)

偏鄉人口預算分配調升機制:

1%

。若有餘款則歸入依「各區實際收入預算占率」分配。

4.

所涉執行面及計算等相關細節,授權中央健康保險署會同中醫門診總額相關團體議定之。

(三)需保障或鼓勵之醫療服務,以回歸支付標準處理為原則。如仍有部分服務需採點值保障,由中

央健康保險署會同中醫門診總額相關團體議定後,送全民健康保險會同意後執行。

211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