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西醫基層
(一)地區範圍:以中央健康保險署六分區業務組所轄範圍區分為六個地區。
(二)分配方式:
1.
自一般服務費用(不含
106
年度於一般服務之品質保證保留款額度)移撥
4.48
億元,用於撥
補臺北區
3
億元、點值落後地區
1
億元,及東區
0.48
億元;
107
年度東區各季一般服務費用,
以
106
年度東區各季預算為基期,另加計前開撥予該區之各季額度。
2.
扣除上開移撥費用及東區預算後,其他五分區預算,
66%
依各地區校正「人口風險因子及轉
診型態」後保險對象人數,
34%
依西醫基層總額支付制度開辦前一年(
89
年)各地區實際發
生醫療費用比率分配。
3.
所涉執行面及計算等相關細節,授權中央健康保險署會同西醫基層總額相關團體議定之。
(三)需保障或鼓勵之醫療服務,以回歸支付標準處理為原則。如仍有部分服務需採點值保障,由中
央健康保險署會同西醫基層總額相關團體議定後,送全民健康保險會同意後執行。
四、醫院總額
(一)地區範圍:以中央健康保險署六分區業務組所轄範圍區分為六個地區。
(二)分配方式:
一般服務費用(不含
106
年度於一般服務之品質保證保留款額度)用於「計算」地區預算所採之門
住診費用比為
45
:
55
,該門診費用(
45%
)包含門診透析服務。
1.
門診服務(不含門診透析服務):
預算
50%
依各地區校正「人口風險因子及轉診型態」後保險對象人數,
50%
依醫院總額支付
制度開辦前一年各地區實際發生醫療費用比率分配。
2.
住診服務:
預算
45%
依各地區校正「人口風險因子」後保險對象人數,
55%
依醫院總額支付制度開辦前
一年各地區實際發生醫療費用比率分配。
3.
各地區門住診服務,經依
1
、
2
計算後,合併預算,按季結算各區浮動點值以核付費用。
4.
所涉執行面及計算等相關細節,授權中央健康保險署會同醫院總額相關團體議定之。
(三)需保障或鼓勵之醫療服務,以回歸支付標準處理為原則。如仍有部分服務需採點值保障,由中
央健康保險署會同醫院總額相關團體議定後,送全民健康保險會同意後執行。
中華民國
106
年
全民健康保險會年報
212
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