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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西醫基層

(一)地區範圍:以中央健康保險署六分區業務組所轄範圍區分為六個地區。

(二)分配方式:

1.

自一般服務費用(不含

106

年度於一般服務之品質保證保留款額度)移撥

4.48

億元,用於撥

補臺北區

3

億元、點值落後地區

1

億元,及東區

0.48

億元;

107

年度東區各季一般服務費用,

106

年度東區各季預算為基期,另加計前開撥予該區之各季額度。

2.

扣除上開移撥費用及東區預算後,其他五分區預算,

66%

依各地區校正「人口風險因子及轉

診型態」後保險對象人數,

34%

依西醫基層總額支付制度開辦前一年(

89

年)各地區實際發

生醫療費用比率分配。

3.

所涉執行面及計算等相關細節,授權中央健康保險署會同西醫基層總額相關團體議定之。

(三)需保障或鼓勵之醫療服務,以回歸支付標準處理為原則。如仍有部分服務需採點值保障,由中

央健康保險署會同西醫基層總額相關團體議定後,送全民健康保險會同意後執行。

四、醫院總額

(一)地區範圍:以中央健康保險署六分區業務組所轄範圍區分為六個地區。

(二)分配方式:

一般服務費用(不含

106

年度於一般服務之品質保證保留款額度)用於「計算」地區預算所採之門

住診費用比為

45

55

,該門診費用(

45%

)包含門診透析服務。

1.

門診服務(不含門診透析服務):

預算

50%

依各地區校正「人口風險因子及轉診型態」後保險對象人數,

50%

依醫院總額支付

制度開辦前一年各地區實際發生醫療費用比率分配。

2.

住診服務:

預算

45%

依各地區校正「人口風險因子」後保險對象人數,

55%

依醫院總額支付制度開辦前

一年各地區實際發生醫療費用比率分配。

3.

各地區門住診服務,經依

1

2

計算後,合併預算,按季結算各區浮動點值以核付費用。

4.

所涉執行面及計算等相關細節,授權中央健康保險署會同醫院總額相關團體議定之。

(三)需保障或鼓勵之醫療服務,以回歸支付標準處理為原則。如仍有部分服務需採點值保障,由中

央健康保險署會同醫院總額相關團體議定後,送全民健康保險會同意後執行。

中華民國

106

全民健康保險會年報

212

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