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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惟健保法施行細則第

45

條於

105

12

23

日修正發布後,將

7

項政府依其他法

令補助但原被歸類為保險對象及民營雇

主所負擔的保險費,轉計入健保法第

3

「政府已負擔保險費」之計算範圍,委

員認為若從該

7

項保險費之法源來看(表

3-24

),其應屬社會福利或社會救助之範

疇,非屬社會保險制度應解決之問題,施

行細則第

45

條未明確訂定納入計列政府應

負擔

36%

範圍之項目與金額,形同「空白

授權」,長期恐對健保實質收入產生不利

影響,影響健保財務。

且由於衛福部及健保署計算「政府

應負擔健保總經費法定下限

36%

」時,是

以「民營雇主及保險對象所負擔健保費」

反推整體保險費,若該

7

項保險費移列為

「政府已負擔保險費」時,將使整體健保

費的推估基數變小,實質縮減收入結構,

變相減輕政府應負擔健保之財務責任。

另一方面,法律並未明文免除被保

險人對該

7

項健保費之繳納義務,如由政

府全額補助,將其計入「政府已負擔健保

費」,明顯與第

27

條「保費負擔」規定牴

觸,爰建請衛福部恢復

101

10

30

日修

正通過之施行細則第

45

條條文,及匡正

105

年度政府應負擔健保總經費法定下限

36%

之計算方式(補提

38.5

億元)。該案

經討論後決議:「本會委員所提意見送請

衛福部(社會保險司)及健保署審慎研析

並檢討修正」。

(三)對

106

年「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下

稱家醫計畫)」預算超支之建議

健保會於協商

106

年度總額時,配合

衛福部推動之分級醫療政策,並期擴大基

層醫療之服務量能,乃於西醫基層總額編

列「開放表別」專款

2.5

億元,讓診所可以

提供更多民眾所需的醫療服務項目,並持

續增編家醫計畫預算(

106

年預算

15.8

元,較

105

年增加

4

億元),以利將居家照

護服務、醫療給付改善方案之適用對象,

納入家醫計畫的照護範圍。

經健保署各分區業務組及基層醫師努

力推動下,截至

106

5

月底,家醫計畫收

案人數高達

413

萬人,較

105

年增加

153

人,但也導致原編列預算,不足以支應,

健保會西醫基層代表黃委員啟嘉、吳委員

國治乃於

5

月份委員會議提出臨時提案,

建請研議緊急因應對策;另衛福部應醫師

公會全國聯合會之請,於

106

6

22

日函

請健保會就家醫計畫預算不足一事,比照

「調節非預期風險及其他非預期政策改變

所需經費」項目之適用範圍與動支程序,

予以討論。

經提

106

6

8

月份委員會議討論,

委員均表示支持西醫基層部門及健保署配

合分級醫療政策,戮力推動及擴大家醫計

畫,亦認同對於預算超支部分,應予適當

補償;惟多數委員認為其未符合『調節非

預期風險及其他非預期政策改變所需經

費』項目之動支條件;且宜遵循本會前議

定「專款專用項目之款項不得以任何理由

流出」之總額協商通則,爰決議:

中華民國

106

全民健康保險會年報

108

106年度重點業務及執行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