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惟健保法施行細則第
45
條於
105
年
12
月
23
日修正發布後,將
7
項政府依其他法
令補助但原被歸類為保險對象及民營雇
主所負擔的保險費,轉計入健保法第
3
條
「政府已負擔保險費」之計算範圍,委
員認為若從該
7
項保險費之法源來看(表
3-24
),其應屬社會福利或社會救助之範
疇,非屬社會保險制度應解決之問題,施
行細則第
45
條未明確訂定納入計列政府應
負擔
36%
範圍之項目與金額,形同「空白
授權」,長期恐對健保實質收入產生不利
影響,影響健保財務。
且由於衛福部及健保署計算「政府
應負擔健保總經費法定下限
36%
」時,是
以「民營雇主及保險對象所負擔健保費」
反推整體保險費,若該
7
項保險費移列為
「政府已負擔保險費」時,將使整體健保
費的推估基數變小,實質縮減收入結構,
變相減輕政府應負擔健保之財務責任。
另一方面,法律並未明文免除被保
險人對該
7
項健保費之繳納義務,如由政
府全額補助,將其計入「政府已負擔健保
費」,明顯與第
27
條「保費負擔」規定牴
觸,爰建請衛福部恢復
101
年
10
月
30
日修
正通過之施行細則第
45
條條文,及匡正
105
年度政府應負擔健保總經費法定下限
36%
之計算方式(補提
38.5
億元)。該案
經討論後決議:「本會委員所提意見送請
衛福部(社會保險司)及健保署審慎研析
並檢討修正」。
(三)對
106
年「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下
稱家醫計畫)」預算超支之建議
健保會於協商
106
年度總額時,配合
衛福部推動之分級醫療政策,並期擴大基
層醫療之服務量能,乃於西醫基層總額編
列「開放表別」專款
2.5
億元,讓診所可以
提供更多民眾所需的醫療服務項目,並持
續增編家醫計畫預算(
106
年預算
15.8
億
元,較
105
年增加
4
億元),以利將居家照
護服務、醫療給付改善方案之適用對象,
納入家醫計畫的照護範圍。
經健保署各分區業務組及基層醫師努
力推動下,截至
106
年
5
月底,家醫計畫收
案人數高達
413
萬人,較
105
年增加
153
萬
人,但也導致原編列預算,不足以支應,
健保會西醫基層代表黃委員啟嘉、吳委員
國治乃於
5
月份委員會議提出臨時提案,
建請研議緊急因應對策;另衛福部應醫師
公會全國聯合會之請,於
106
年
6
月
22
日函
請健保會就家醫計畫預算不足一事,比照
「調節非預期風險及其他非預期政策改變
所需經費」項目之適用範圍與動支程序,
予以討論。
經提
106
年
6
、
8
月份委員會議討論,
委員均表示支持西醫基層部門及健保署配
合分級醫療政策,戮力推動及擴大家醫計
畫,亦認同對於預算超支部分,應予適當
補償;惟多數委員認為其未符合『調節非
預期風險及其他非預期政策改變所需經
費』項目之動支條件;且宜遵循本會前議
定「專款專用項目之款項不得以任何理由
流出」之總額協商通則,爰決議:
中華民國
106
年
全民健康保險會年報
108
106年度重點業務及執行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