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表
3-23
健保法施行細則第
45
條修正條文
105.12.23
修正條文
101.10.30
修正條文
第
45
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政府每年度負擔本保險
之總經費如下:
一、政府為投保單位時,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
一款第一目、第二目及第三十四條規定應
負擔之保險費。
二、政府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與其他法律規定補
助各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之保險費。
三、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政府補助原由
雇主負擔之保險費。
本法第三條所稱政府每年度負擔本保險之總經
費,指政府為投保單位時,依本法第二十七條
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及第三十四條規定應負
擔之保險費,及政府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補
助各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之保險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首頁>法規查詢>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沿革)。
次日,在健保會
106
年第
2
次委員會
議進行「
105
年度全民健康保險基金附屬
單位決算報告」備查案時,雇主代表李委
員永振提出「健保法第
27
條已明確規定
保險對象或投保單位之保險費負擔比率,
若再以施行細則第
45
條將原住民保險費
等政府依其他法令規定補助之
7
項保險費
(如下表
3-24
)納入政府負擔之
36%
計算
範圍,明顯與健保法第
27
條牴觸」之看
法,因此上開
7
項政府依其他法令規定補
助之健保費是否納入政府負擔之
36%
為委
員與社保司之爭點,爰建議「修正健保法
第
27
條,將
7
項保險費明文列入政府負擔
之計算範圍,或將施行細則第
45
條修改回
101.10.30
修正之條文」;另被保險人代
表謝委員天仁也認為,將
7
項依其他法令
規定補助之保險費列入政府負擔之計算範
圍,有違二代健保宣稱政府負擔總經費由
33%
調整至
36%
之修法精神。
表
3-24
政府依其他法令規定補助
7
項健保費之相關規定
項目
相關法令規定
1.
原住民健保費
原住民族基本法、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原住民全民健康保險保
險費實施要點
2. 65
歲以上離島地區居民健保費
離島建設條例
3. 70
歲以上中低收入老人健保費
老人福利法、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無力負擔費用補助辦法
4.
中低收入戶
18
歲以下兒少健保費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辦法
5.
中低收入戶健保費
社會救助法
6.
中重度身心障礙者健保費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保險費補助
辦法
7.
受僱者(勞工身分)保險費育嬰留職停薪
期間繼續參加社會保險應由政府補助之全
民健康保險費
性別工作平等法
資料來源:本會第
2
屆
104
年第
7
次委員會議資料(
104.8.28
)
中華民國
106
年
全民健康保險會年報
106
106年度重點業務及執行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