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份委員會議提案,經討論後,決議略
以:「委員針對健保第
2
類第
1
目被保險
人之投保金額自
24,000
元起申報之實施
期程,及健保法施行細則第
46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之相關意見,送請衛福部社保司
及健保署審慎研議」。健保署經參酌委
員建議,復於
106
年
5
月
12
日公告健保第
2
類第
1
目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自
24,000
元
起申報,修正自
107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即
延後半年實施)。
另
106
年
10
月
26
日立法院第
9
屆第
4
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
7
次會
議,林靜儀委員等臨時提案:「有關健保
第
2
類被保險人為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
而參加職業工會者,而以該職業工會為投
保單位並按健保投保金額分級表第
6
級起
自行申報投保金額,繳交健保費。但根據
健保法施行細則第
46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
如全國各公、民營事業機構受僱者月平均
投保金額之成長率,每次累積達
4.5%
時,
自次年
1
月起,按月投保金額對應等級調
高一級。法令實施以來已調整
2
次,各縣
市工會代表亦曾向健保署提出建言,表示
職業工會成員多屬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
者,與全國各公、民營事業機構受僱者之
立基點不同,此規定甚為不妥。爰建請衛
福部於年底前研議檢討該施行細則第
46
條
第
1
項第
5
款」。衛福部社保司乃邀集專家
學者及工會團體研商後,提出申報下限不
與「公、民營事業機構受僱者月平均投保
金額成長率」連動調整之可行方案,初步
研提三個方案如下:
1.
方案一:固定分級表第
3
級。
2.
方案二:隨基本工資成長率調整。
3.
方案三:隨職業工會會員排除適用下限
申報者之月平均投保金額成長率調整。
衛福部為廣泛徵詢各界代表的意見,
乃將「職業工會會員健保投保金額申報
下限之規定與檢討案」交議健保會,經
提
106
年
12
月份委員會議討論,會中決議
請社保司補充所提方案對於保費收入之
財務影響評估資料後,再提會討論,復
經
107
年
1
月份委員會議再議後,決議:
委員建議採方案三「隨職業工會會員排
除適用下限申報者之月平均投保金額成
長率調整」,並將建議陳報衛福部,作
為研修職業工會會員健保投保金額申報
下限之參考。
(二)對政府應負擔健保總經費法定下限
36%
之
建議
自
105
年起,健保會付費者委員持
續關心政府應負擔健保總經費法定下限
36%
計算公式,及健保法施行細則第
45
條(條文如下表
3-23
)修正案。為讓付
費者代表委員與衛福部能深入溝通,特
別安排在
106
年度共識營暨業務參訪活動
(
106.3.23
)結束後的晚上,加開討論會
交換意見,計
15
位委員到場與衛福部代
表進行意見交流至深夜
11
時,惟仍未獲
共識。
105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