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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份委員會議提案,經討論後,決議略

以:「委員針對健保第

2

類第

1

目被保險

人之投保金額自

24,000

元起申報之實施

期程,及健保法施行細則第

46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之相關意見,送請衛福部社保司

及健保署審慎研議」。健保署經參酌委

員建議,復於

106

5

12

日公告健保第

2

類第

1

目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自

24,000

起申報,修正自

107

1

1

日起實施(即

延後半年實施)。

106

10

26

日立法院第

9

屆第

4

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

7

次會

議,林靜儀委員等臨時提案:「有關健保

2

類被保險人為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

而參加職業工會者,而以該職業工會為投

保單位並按健保投保金額分級表第

6

級起

自行申報投保金額,繳交健保費。但根據

健保法施行細則第

46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

如全國各公、民營事業機構受僱者月平均

投保金額之成長率,每次累積達

4.5%

時,

自次年

1

月起,按月投保金額對應等級調

高一級。法令實施以來已調整

2

次,各縣

市工會代表亦曾向健保署提出建言,表示

職業工會成員多屬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

者,與全國各公、民營事業機構受僱者之

立基點不同,此規定甚為不妥。爰建請衛

福部於年底前研議檢討該施行細則第

46

1

項第

5

款」。衛福部社保司乃邀集專家

學者及工會團體研商後,提出申報下限不

與「公、民營事業機構受僱者月平均投保

金額成長率」連動調整之可行方案,初步

研提三個方案如下:

1.

方案一:固定分級表第

3

級。

2.

方案二:隨基本工資成長率調整。

3.

方案三:隨職業工會會員排除適用下限

申報者之月平均投保金額成長率調整。

衛福部為廣泛徵詢各界代表的意見,

乃將「職業工會會員健保投保金額申報

下限之規定與檢討案」交議健保會,經

106

12

月份委員會議討論,會中決議

請社保司補充所提方案對於保費收入之

財務影響評估資料後,再提會討論,復

107

1

月份委員會議再議後,決議:

委員建議採方案三「隨職業工會會員排

除適用下限申報者之月平均投保金額成

長率調整」,並將建議陳報衛福部,作

為研修職業工會會員健保投保金額申報

下限之參考。

(二)對政府應負擔健保總經費法定下限

36%

建議

105

年起,健保會付費者委員持

續關心政府應負擔健保總經費法定下限

36%

計算公式,及健保法施行細則第

45

條(條文如下表

3-23

)修正案。為讓付

費者代表委員與衛福部能深入溝通,特

別安排在

106

年度共識營暨業務參訪活動

106.3.23

)結束後的晚上,加開討論會

交換意見,計

15

位委員到場與衛福部代

表進行意見交流至深夜

11

時,惟仍未獲

共識。

105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