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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度方案之執行成效,以利提出建言,則請

健保署進行專案報告。經充分討論後,決

議:「尊重中央健康保險署所提方案,惟

為期周延,請該署參酌納入委員所提建議

事項,並依法定程序陳報衛福部核定」。

健保署並將委員所提,對於不必要的高

耗用醫療項目(如:檢驗檢查及復健治

療),宜進一步瞭解抽審件數與不當耗用

之趨勢等建議,納為管理參考措施,並將

修訂方案報陳衛福部,衛福部於

106

5

26

日核定。「

106

年度全民健康保險抑制

資源不當耗用改善方案」如附錄十。

(二)修正健保醫事服務機構提報財務報告辦法

健保署依據健保法第

73

條規定,於健

保會

106

3

月份委員會議提案修正「健

保醫事服務機構提報財務報告辦法」第

7

條,增列「醫務收入明細補充表」及「醫

務成本明細補充表」如附件,本次研修原

因及重點如下:

1.

基於審計部於

105

5

月及

7

月,關切健

保署公開財務報表跨權屬比較之公平

性,及健保會

102

2

月份委員會議、

105

11

月「運用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公

開財務報告強化健保財務監理效能」專

家諮詢會議,均針對健保財報標準化與

可比較性等問題,建議納入研修健保醫

事服務機構提報財務報告辦法之參考。

2.

另健保署於

104

年委託淡江大學,就現

行財務報表之可比較性進行研究,對於

公立、私立、法人醫院各適用不同會計

制度與財報規定,其報表格式及科目名

稱與內容,有所差異,差異較大為「收

支餘絀表」、「醫務收入明細表」、

「醫務成本明細表」等

3

表件。

經討論後決議:「為使公開後之醫

事服務機構財報資料更具可比較性,同意

增列『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需另行提報醫

務收入明細表及醫務成本明細表之補充表

格』,請該署參酌討論結果,依法定程序

陳報衛福部核定發布」。健保署參酌委員

意見後陳報衛福部,目前衛福部尚就法制

面研議中。

二、委員對健保財務、業務興革之建議事項

(一)職業工會會員投保金額下限申報規定之

檢討

健保署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46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於

106

4

24

公告健保第

2

類第

1

目被保險人(無一定

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之投

保金額自

24,000

元(分級表第

6

級)起申

報,並自

106

7

1

日起實施。

註:施行細則第

46

條第

1

項第

5

款略以:

下列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應配合投保金額分

級表等級金額,依下列規定向保險人申報:

五、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

者,按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之投保金

額分級表第六級起申報,並於上開投保金額分

級表生效後,全國各公、民營事業機構受僱者

月平均投保金額之成長率,每次累積達百分之

四點五時,由保險人公告,自次年元月起,按

原月投保金額對應等級調高一級。

健保會付費者委員認為現行職業工

會會員投保金額下限之計算,以公、民

營事業機構受僱者平均投保金額累積調

升幅度為計算方式,造成職業工會勞工

沈重負擔,顯不盡合理,乃於

106

4

中華民國

106

全民健康保險會年報

104

106年度重點業務及執行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