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度方案之執行成效,以利提出建言,則請
健保署進行專案報告。經充分討論後,決
議:「尊重中央健康保險署所提方案,惟
為期周延,請該署參酌納入委員所提建議
事項,並依法定程序陳報衛福部核定」。
健保署並將委員所提,對於不必要的高
耗用醫療項目(如:檢驗檢查及復健治
療),宜進一步瞭解抽審件數與不當耗用
之趨勢等建議,納為管理參考措施,並將
修訂方案報陳衛福部,衛福部於
106
年
5
月
26
日核定。「
106
年度全民健康保險抑制
資源不當耗用改善方案」如附錄十。
(二)修正健保醫事服務機構提報財務報告辦法
健保署依據健保法第
73
條規定,於健
保會
106
年
3
月份委員會議提案修正「健
保醫事服務機構提報財務報告辦法」第
7
條,增列「醫務收入明細補充表」及「醫
務成本明細補充表」如附件,本次研修原
因及重點如下:
1.
基於審計部於
105
年
5
月及
7
月,關切健
保署公開財務報表跨權屬比較之公平
性,及健保會
102
年
2
月份委員會議、
105
年
11
月「運用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公
開財務報告強化健保財務監理效能」專
家諮詢會議,均針對健保財報標準化與
可比較性等問題,建議納入研修健保醫
事服務機構提報財務報告辦法之參考。
2.
另健保署於
104
年委託淡江大學,就現
行財務報表之可比較性進行研究,對於
公立、私立、法人醫院各適用不同會計
制度與財報規定,其報表格式及科目名
稱與內容,有所差異,差異較大為「收
支餘絀表」、「醫務收入明細表」、
「醫務成本明細表」等
3
表件。
經討論後決議:「為使公開後之醫
事服務機構財報資料更具可比較性,同意
增列『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需另行提報醫
務收入明細表及醫務成本明細表之補充表
格』,請該署參酌討論結果,依法定程序
陳報衛福部核定發布」。健保署參酌委員
意見後陳報衛福部,目前衛福部尚就法制
面研議中。
二、委員對健保財務、業務興革之建議事項
(一)職業工會會員投保金額下限申報規定之
檢討
健保署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46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於
106
年
4
月
24
日
公告健保第
2
類第
1
目被保險人(無一定
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之投
保金額自
24,000
元(分級表第
6
級)起申
報,並自
106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
註:施行細則第
46
條第
1
項第
5
款略以:
下列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應配合投保金額分
級表等級金額,依下列規定向保險人申報:
五、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
者,按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之投保金
額分級表第六級起申報,並於上開投保金額分
級表生效後,全國各公、民營事業機構受僱者
月平均投保金額之成長率,每次累積達百分之
四點五時,由保險人公告,自次年元月起,按
原月投保金額對應等級調高一級。
健保會付費者委員認為現行職業工
會會員投保金額下限之計算,以公、民
營事業機構受僱者平均投保金額累積調
升幅度為計算方式,造成職業工會勞工
沈重負擔,顯不盡合理,乃於
106
年
4
中華民國
106
年
全民健康保險會年報
104
106年度重點業務及執行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