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
工作項目
預定時程 負責單位
備註
監理
業務
(6)
若有相關法規經修正或擬
修正,而致原非由全民健
保給付(如依其他法令須
由政府負擔)之費用,可
能轉由全民健保總額預算
支應之情形
即時、主動
於最近之委
員會議提報
健保署 依
103
年第
12
次會議決定事項辦理
總額
協議
訂定
1.105
年度總額協商架構、通
則及程序之討論
3
~
6
月 本會 總額協商預備工作
2.105
年度總額範圍報行政院
前之諮詢
4
月
社保司
本會
依健保法第
60
條辦理
3.
各部門總額執行成果評核
5
~
8
月
本會
總額協商預備工作
4.105
年度總額及其分配方式
之協議訂定
7
~
12
月
依健保法第
61
條辦理
費率
審議
1.105
年度保險費率提請審議案
本會協議訂
定總額後
1
個月
健保署
依健保法第
24
條辦理
2.105
年度保險費率審議前專
家諮詢會議
10
~
11
月
本會
3.
健保署所提
105
年度保險平
衡費率案之審議
11
月
保險
給付
及其
他應
討論
法定
事項
1.
健保署所提自付差額特殊材
料品項之討論
5
、
12
月
健保署
本會
依健保法第
45
條第
3
項及
103
年
第
3
次會議決定事項辦理
2.
健保署所擬訂
105
年度抑
制資源不當耗用改善方案之
討論
配合健保署
送會時程
健保署
依健保法第
72
條辦理
3.
健保署所擬訂醫療服務機構
提財務報告辦法之討論
依健保法第
73
條辦理
4.
健保署所擬訂醫療品質資訊
公開辦法之討論
依健保法第
74
條辦理
5.
健保署所提調整保險給付範
圍方案之審議
依健保法第
26
條辦理
6.
健保署所提不列入保險給付之
診療服務及藥物項目之審議
依健保法第
51
條第
12
款辦理
註:委員會議若另有決議(定)事項,配合安排或調整相關工作項目。
27
2015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