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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104年版

始得開議;並應邀請健保署派員列席,對相關

議案提供說明,及進行業務報告與專案報告。

必要時,經徵得主任委員同意,可邀請有關機

關、團體或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列席會議提供

意見,建構諮詢管道,使議案討論更順暢與

周延。

三、議決方式

健保會被賦予的各項法定任務,性質不盡

相同,因此組成及議事辦法對其議決方式各有

不同規範:

(一)總額對等協議訂定及分配事項

應以商議方式達成各項協定,未

能於法定期限達成總額及其分配方式之

協定時,需分別就保險付費者代表之委

員、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之委員建議方

案當中各提

1

案,報衛福部決定。而鑑

於買賣雙方的內部意見整合或不容易,

所以個別委員對建議方案有不同意見

時,亦得提出不同意之意見書,由健保

會併送衛福部。

(二)保險費率與保險給付範圍之審議、保險

政策與法規之研究諮詢、其他有關保險

業務之監理等事項

應經出席委員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行

之。健保會成立以來,法定業務之相關

議案均經充分溝通,努力尋求共識,避

免動用表決。僅於

104

5

月份委員會

議,針對會議程序問題,就委員所提散

會動議,曾進行過

1

次唱名表決。

四、

104

年度工作計畫

健保會為能在法定期限內,完成所被交付

的法定任務。因此,在年度一開始,即訂定該

年度工作計畫,供相關單位依循辦理,期能共

同合作,順利推動健保的重要事務。

年度工作計畫主要依據健保法及其施行細

則所定法定事項,及歷次委員會議決議(定)

事項,並配合實務作業,就監理業務、總額

協定、費率審議、保險給付及其他應討論法定

事項進行安排。健保會

104

年度工作計畫如附

件,

104

年度大事紀詳附錄二。

全民健康保險會

第二章 組織與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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