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104年版
始得開議;並應邀請健保署派員列席,對相關
議案提供說明,及進行業務報告與專案報告。
必要時,經徵得主任委員同意,可邀請有關機
關、團體或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列席會議提供
意見,建構諮詢管道,使議案討論更順暢與
周延。
三、議決方式
健保會被賦予的各項法定任務,性質不盡
相同,因此組成及議事辦法對其議決方式各有
不同規範:
(一)總額對等協議訂定及分配事項
應以商議方式達成各項協定,未
能於法定期限達成總額及其分配方式之
協定時,需分別就保險付費者代表之委
員、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之委員建議方
案當中各提
1
案,報衛福部決定。而鑑
於買賣雙方的內部意見整合或不容易,
所以個別委員對建議方案有不同意見
時,亦得提出不同意之意見書,由健保
會併送衛福部。
(二)保險費率與保險給付範圍之審議、保險
政策與法規之研究諮詢、其他有關保險
業務之監理等事項
應經出席委員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行
之。健保會成立以來,法定業務之相關
議案均經充分溝通,努力尋求共識,避
免動用表決。僅於
104
年
5
月份委員會
議,針對會議程序問題,就委員所提散
會動議,曾進行過
1
次唱名表決。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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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工作計畫
健保會為能在法定期限內,完成所被交付
的法定任務。因此,在年度一開始,即訂定該
年度工作計畫,供相關單位依循辦理,期能共
同合作,順利推動健保的重要事務。
年度工作計畫主要依據健保法及其施行細
則所定法定事項,及歷次委員會議決議(定)
事項,並配合實務作業,就監理業務、總額
協定、費率審議、保險給付及其他應討論法定
事項進行安排。健保會
104
年度工作計畫如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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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大事紀詳附錄二。
全民健康保險會
第二章 組織與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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