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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健保法第

26

條及第

51

條,保險給付

範圍之審議:

考量資源有限,健保給付不可能無限

擴增;此外,健保財務收支平衡除可

以透過調整費率外,尚能以調整給付

範圍來因應。因此,於第

26

條及第

51

條分別規範「保險給付範圍調整方

案」之啟動條件及審議程序,及「不

納入保險給付項目」之程序。主要內

容如下:

保險給付範圍之審議

健保法

26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由健保署擬訂調整保險給付範圍方案,提健保會審議,報衛福部轉報

行政院核定後,由衛福部公告。

1.

安全準備低於一個月之保險給付總額。

2.

保險增減給付項目、給付內容或給付標準,致影響財務平衡。

健保法

51

1.

預防接種、成藥與指示用藥、美容外科手術、指定醫師與特別護士費等,計

11

項不列

入健保給付範圍。

2.

其他由健保署擬訂,經健保會審議,報衛福部核定公告之診療服務及藥物項目,也可不

列入健保給付範圍。

3.

健保法第

60

條,年度總額之諮詢事

項:

本條係規範衛福部所擬訂年度總額範

圍之諮詢程序,主要內容如下:

年度總額之諮詢事項

健保法

60

衛福部於年度開始

6

個月前擬訂年度總額範圍,經諮詢健保會後,報行政院核定。

4.

健保法第

61

條,總額之對等協議訂定

及分配:

本條係規範年度總額預算及其分配之

協定程序,主要內容如下:

總額之對等協議訂定及分配

健保法

61

健保會應於年度開始

3

個月前,在行政院核定之總額範圍內,協議訂定健保總額及其分配

方式,報衛福部核定;不能於期限內協議訂定時,由衛福部決定。

21

2015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