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健保法第
26
條及第
51
條,保險給付
範圍之審議:
考量資源有限,健保給付不可能無限
擴增;此外,健保財務收支平衡除可
以透過調整費率外,尚能以調整給付
範圍來因應。因此,於第
26
條及第
51
條分別規範「保險給付範圍調整方
案」之啟動條件及審議程序,及「不
納入保險給付項目」之程序。主要內
容如下:
保險給付範圍之審議
健保法
第
26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由健保署擬訂調整保險給付範圍方案,提健保會審議,報衛福部轉報
行政院核定後,由衛福部公告。
1.
安全準備低於一個月之保險給付總額。
2.
保險增減給付項目、給付內容或給付標準,致影響財務平衡。
健保法
第
51
條
1.
預防接種、成藥與指示用藥、美容外科手術、指定醫師與特別護士費等,計
11
項不列
入健保給付範圍。
2.
其他由健保署擬訂,經健保會審議,報衛福部核定公告之診療服務及藥物項目,也可不
列入健保給付範圍。
3.
健保法第
60
條,年度總額之諮詢事
項:
本條係規範衛福部所擬訂年度總額範
圍之諮詢程序,主要內容如下:
年度總額之諮詢事項
健保法
第
60
條
衛福部於年度開始
6
個月前擬訂年度總額範圍,經諮詢健保會後,報行政院核定。
4.
健保法第
61
條,總額之對等協議訂定
及分配:
本條係規範年度總額預算及其分配之
協定程序,主要內容如下:
總額之對等協議訂定及分配
健保法
第
61
條
健保會應於年度開始
3
個月前,在行政院核定之總額範圍內,協議訂定健保總額及其分配
方式,報衛福部核定;不能於期限內協議訂定時,由衛福部決定。
21
2015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